健康險個稅優惠辦法出臺 采用萬能險減輕看病壓力
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相關辦法正式出爐,政策紅利正在不斷釋放。據保監會網站消息,近日,保監會發布《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下稱“辦法”),對個人稅優健康保險業務的經營條件提出明確要求的同時,也明確了個人稅優健康保險產品管理原則,對享受稅收優惠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做了明確規定。
采用萬能險方式 設個人賬戶擴大保障人群覆蓋面
辦法規定,個人稅優健康保險產品采取萬能險方式,包含醫療保險和個人賬戶積累兩項責任。醫療保險應當與基本醫保、補充醫療保險相銜接,用于補償被保險人在經基本醫保、補充醫療保險補償后自負的醫療費用。被保險人的醫療費用不得重復報銷。
個人賬戶積累僅可用于退休后購買商業健康保險(如長期護理保險等)和個人自負醫療費用支出。
對此,保監會人身保險監管部主任袁序成表示,產品之所以采取萬能險方式,是強調以市場化的手段,對醫療費用進行補償,真正滿足不同年齡段老百姓的需求,同時又與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等社保項目配合,形成多層次的醫療保障體系,有利于健康險充當基本醫療保障基礎的重要補充,從而減輕大眾的看病壓力。
據悉,對設置個人賬戶的考慮,一方面是有利于吸引更多的年輕人投保,以使更多人享受到國家的優惠政策;另一方面,可以為被保險人積累一筆醫療費用,以減輕被保險人退休后的醫療負擔。
此外,試點產品為何僅次于醫療保險,保監會在答記者問時表示,首先,醫療保險是以醫療行為的發生為給付條件的險種,保險公司作為支付方,可以通過醫療保險介入到醫療行為的管控中,切實發揮保險公司的優勢,規范醫療行為,降低不合理的醫療費用,真正參與到醫改進程中。其次,當前,人民群眾排在第一位的保險保障需求就是醫療保險,且醫療保險的賠付概率比其他健康險要高,在試點期間,有利于滿足最廣大人民群眾的保障需求,從而有利于試點的順利推進。
產品是個人稅優健康保險業務的關鍵。辦法規定保險公司應按照長期健康保險要求經營個人稅優健康保險,不得因被保險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證續保。“不得拒保”的規定突破了商業健康保險的一般規則,主要有以下幾個原因:一是基于公平性,因為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是針對所有納稅人的,也就是說只要是納稅人,都可以購買個人稅優健康保險產品,保險公司不能拒保;二是基于行業主動承擔社會責任,國家給予保險業稅收優惠政策,實際上是將一定的財政收入讓渡給保險業,保險業應主動承擔起減輕醫療負擔、服務醫改的社會責任,做到應保盡保。
辦法指出,個人稅優健康保險產品設計應遵循保障為主、合理定價、微利經營原則。保險公司開發的個人稅優健康保險產品,應當標注“個人稅優健康保險”字樣,報中國保監會審批。
個人稅憂健康險保額不得低于20萬元可帶病投保
辦法對個人稅優健康保險產品的保險金額設置了門檻。即醫療保險的保險金額不得低于20萬元人民幣。對首次帶病投保的,可以適當降低保險金額。值得注意的是,醫療保險不得設置免賠額。
醫療保險的保險金額不得低于20萬元人民幣。對首次帶病投保的,可以適當降低保險金額。醫療保險不得設置免賠額。被保險人符合保險合同約定的醫療費用的自付比例不得高于10%。
賠付率方面,辦法規定,醫療保險簡單賠付率不得低于80%。醫療保險簡單賠付率低于80%的,差額部分返還到所有被保險人的個人賬戶。
對此,保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保險公司可對不同的風險主體設定不同的費率,個人稅優健康險作為基本醫療、補充醫療的補充,風險也可以得到更好的控制。賠付率不得低于80%,主要是為了督促保險公司加強賠付管理,做到應賠盡賠,使被保險人最大程度上受益。
下一步:從三方面推動個人稅優健康保險試點工作
作為保險業最期待的政策之一,商業健康險個稅優惠路徑逐步明朗。今年5月6日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借鑒國際經驗,開展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試點,鼓勵購買適合大眾的綜合性商業健康保險。對個人購買這類保險的支出,允許在當年按年均2400元的限額予以稅前扣除。
此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保監會等三部門聯合發布的《關于開展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試點工作的通知》提出,為確保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試點平穩實施,選取北京、上海、天津和重慶四個直轄市全市試點,各省、自治區分別選擇一個人口規模較大且具有較高綜合管理能力的試點城市。
那么,下一步如何推動個人稅優健康保險試點工作?
相關負責人表示,保監會將從以下幾個方面推動個人稅優健康保險試點工作:一是繼續加強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溝通、協調,以三部門名義印發通知,明確試點開始的時間、試點城市、經審批后的試點產品等,共同推進全國的試點工作;二是繼續指導行業加快推進稅優健康保險信息平臺、業務流程等工作,為試點的順利開展做好各項準備;三是試點推開后,將加強市場監管,及時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維護市場秩序,推動試點的有序、健康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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