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保金免征亟待統一明確起算時間
內容摘要:各地關于小微企業免征殘保金的“工商登記注冊之日”的理解和執行可謂“五花八門”。
10月14日,四川省成都市的一家小微企業主楊先生,收到了財政部的復函。復函中,對他在兩天前向財政部提交的關于“各地小微企業殘保金免征執行亂象”問題反映信件,財政部表示非常重視,并“已轉交財政部相關業務部門參閱”。
為支持小微企業健康發展,中央政府出臺了一系列資金支持和稅收優惠政策。2014年10月31日和12月23日,國務院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接連發布文件通知,提出“自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3年內,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在職職工總數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型微型企業,免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但是,如何界定小微企業的“工商登記注冊日”的起算點,上述文件中都沒有給出明確說法,以致于這項對小微企業十分有利的免稅政策,在各地執行當中出現了五花八門的解釋和適用。
“沒有一家小微企業能享受免征”
2011年11月30日,楊先生在成都成立了一家經營“綠色食品”公司,按照國家規定一直繳納著殘保金。2014年10月底,楊先生從網上看到《國務院關于扶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以下簡稱“國發文”)后,他非常高興,因為該意見明確提出:“自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3年內,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在職職工總數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型微型企業,免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此后,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也發布了《關于對小微企業免征有關政府性基金的通知》,對上述政策進行了重申。
楊先生認為,國務院及財政部、國稅總局的文件,都沒有對小微企業“工商注冊登記時間”做任何限制或附加,因此這樣一個十分有利于小微企業的扶持政策,應該作最寬泛的理解并溯及既往,就是只要“國發文”發布之日,向前推算3年注冊登記的小微企業,都應當在享受該項政策的范圍之列。而他自己的公司成立于2011年11月31日,應該屬于免交殘保金的范圍。
但是楊先生的想法,卻遭到四川省財政廳的否定。理由是,根據四川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聯合發布的關于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小微企業免征有關政府性基金的通知》,對“工商注冊登記時間”做了省內解釋,即:“對2015年1月1日起在工商登記注冊、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在職職工總數在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業,自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3年內免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對此,楊先生非常不解,按照四川省限制性規定,只有2015年1月1日以后登記注冊的小微企業,要在2016年才能免征當年的殘保金。“按照這一規定,2015年度沒有任何一家小微企業,能真正享受到國務院意見和財政部通知明確規定的免征待遇。”他認為,這絕對不符合“國發文”的要求。
各地免征政策執行“五花八門”
記者了解到,各地關于小微企業免征殘保金的“工商登記注冊之日”的理解和執行可謂“五花八門”。除了四川省規定自2015年1月1日后登記注冊的小微企業才可免征殘保金外,還有很多類型。
比如,遼寧、海南、廣西、安徽等地規定:2015年1月1日(含1月1日)后在工商部門登記注冊的小型微型企業,自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免征36個月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2015年1月1日前登記注冊的小型微型企業,自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未滿3年的,可免征不足月份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對2015年1月1日前已經征收的小型微型企業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不再退回。
青島市、廈門市等地規定:凡自“國發文”頒布之后注冊登記不滿3年并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微企業,均執行免征殘保金的規定。即2014年10月31日(含)后新登記注冊的小微企業,符合免征條件的,自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免征36個月殘保金;2014年10月31日前登記注冊的小微企業,且“國發文”頒布之后注冊登記未滿3年,并符合免征條件的,自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未滿36個月的,免征不足月份的殘保金。
吉林省規定:“國發文”頒布之日后注冊登記不滿三年的小型微型企業,從2015年1月1日開始,可免征殘保金,且每個小型微型企業僅可享受3個年度的免征政策。
免征條件全國應有統一標準
殘保金作為一個法定的政府性基金,關于它的免征政策執行,在全國各地差別為何如此之大?
對此,中國政法大學財稅法研究所所長施正文教授分析指出,殘保金免征的重要條件之一就是小微企業的“工商注冊登記日期”,在中央文件對此沒有做出明確界定的前提下,各地執行政策大相徑庭的亂象,勢必會讓中央關于扶持小微企業健康發展,實行免稅優惠政策的社會效果大打折扣。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劍文認為,各地根據自己理解而擅自改變殘保金免征的對象和范圍,不符合財政部出臺的《政府性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該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或者財政部規定外,其他任何部門、單位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均不得批準設立或者征收政府性基金,不得改變征收對象、調整征收范圍、標準及期限,不得減征、免征、緩征、停征或者撤銷政府性基金,不得以行政事業性收費名義變相設立政府性基金項目。
劉劍文指出,作為法定的政府性基金,殘保金的免征及免征對象、范圍不是可以隨意理解和改變的,必須與國務院、財政部的規定保持高度的一致,否則就會讓中央政府的政策失去權威性和嚴肅性,有違國務院扶持小微企業健康發展的精神,不利于維護國家法制統一。
專家建議,殘保金免征條件全國應有統一標準,財政部應盡快明確免征起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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