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成為全資子公司,符合稅法規定的特殊性稅務重組,要納稅調增嗎?
總分公司匯總申報企業所得稅,2020年分公司采購的A設備未超過500萬,由總公司在申報企業所得稅時一次稅前扣除了,2022年分公司分立成為全資子公司,過程符合稅法規定的特殊性稅務重組,現在分立出的A設備,還要納稅調增嗎?
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的規定:“六、企業重組符合本通知第五條規定條件的,交易各方對其交易中的股權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規定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
……
(五)企業分立,被分立企業所有股東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業的股權,分立企業和被分立企業均不改變原來的實質經營活動,且被分立企業股東在該企業分立發生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
1.分立企業接受被分立企業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以被分立企業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2.被分立企業已分立出去資產相應的所得稅事項由分立企業承繼。
……”
所以,子公司應當繼承分出資產的所得稅事項,A設備的計稅基礎以被分立企業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原來已經一次性稅前扣除,則計稅基礎為0,后續子公司賬面核算的設備折舊應納稅調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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