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隨機向個人贈送保險是否需要扣繳個人所得稅?
答:《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現對企業和單位(包括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等,以下簡稱企業)在營銷活動中以折扣折讓、贈品、抽獎等方式,向個人贈送現金、消費券、物品、服務等(以下簡稱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通知如下:
二、企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該項所得的個人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贈送禮品的企業代扣代繳:
1.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2.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3.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顧客,給予額外抽獎機會,個人的獲獎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第三條規定,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下同),以及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除外。
前款所稱禮品收入的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第三條規定計算。
第五條規定,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下列文件或文件條款同時廢止:
(九)《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第二條第1項、第2項;
根據上述規定,保險公司隨機向個人贈送保險需要按照“偶然所得”項目扣繳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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