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給員工發放的實物福利是否作為工會經費的繳納基數?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四十三條“工會經費的來源”中的第(二)項規定,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機關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工會撥繳的經費;
《中華全國總工會辦公廳關于印發<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辦法>的通知》(總工辦發〔2017〕32號)第五條規定,基層工會應加強對各項經費收入的管理。要按照會員工資收入和規定的比例,按時收取全部會員應交的會費。要嚴格按照國家統計局公布的職工工資總額口徑和所在省級工會規定的分成比例,及時足額撥繳工會經費;實行財政劃撥或委托稅務代收部分工會經費的基層工會,應加強與本單位黨政部門的溝通,依法足額落實基層工會按照省級工會確定的留成比例應當留成的經費。要統籌安排行政補助收入,按照預算確定的用途開支,不得將與工會無關的經費以行政補助名義納入賬戶管理。
《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國家統計局令第1號)第十條規定,下列各項不列入工資總額的范圍:
(二)有關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方面的各項費用;
根據上述規定,春節給員工發放的實物福利不需要作為工會經費的繳納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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