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內企業在境外為境外企業提供中介服務,收取的服務費是否免征增值稅?
答:《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4.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規定
第二條第(三)項 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下列服務和無形資產免征增值稅。
1.電信服務。
2.知識產權服務。
3.物流輔助服務(倉儲服務、收派服務除外)。
4.鑒證咨詢服務。
5.專業技術服務。
6.商務輔助服務。
7.廣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廣告服務。
8.無形資產。
第七條 本規定所稱完全在境外消費,是指:
(一)服務的實際接受方在境外,且與境內的貨物和不動產無關。
(二)無形資產完全在境外使用,且與境內的貨物和不動產無關。
(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財稅〔2016〕36號附件1后附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規定:
商務輔助服務,包括企業管理服務、經紀代理服務、人力資源服務、安全保護服務。
……
(2)經紀代理服務,是指各類經紀、中介、代理服務。包括金融代理、知識產權代理、貨物運輸代理、代理報關、法律代理、房地產中介、職業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記賬、拍賣等。
根據上述規定,境內企業在境外為境外企業提供的中介服務如果與境內的貨物和不動產無關,收取的服務費免征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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