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清算期間處置資產取得的所得是否預繳企業所得稅?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84號)第一條第一款規定,企業清算時,應當以整個清算期間作為一個納稅年度,依法計算清算所得及其應納所得稅。企業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清算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結清稅款。
另參考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2010年4月19日對于“企業清算時間較長,是否需要預繳企業所得稅?”的答復。
“問:企業清算期間如果時間較長,是否需要預繳企業所得稅?
答:按照現行規定,企業整個清算期間作為一個納稅年度,不需要進行預繳。待清算結束后,統一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上述規定和答復,企業清算期間處置資產取得的所得不需要預繳企業所得稅,在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申報繳納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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