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代訂機票的電子行程單能否抵扣進項稅額?
答:《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六條、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納稅人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暫按照以下規(guī)定確定進項稅額:
1.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的,為發(fā)票上注明的稅額;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航空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價+燃油附加費)÷(1+9%)×9%
……
《關于民航旅客運輸服務推廣使用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fā)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中國民用航空局公告2024年第9號) 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yè)(以下簡稱航空運輸企業(yè))和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yè)(以下簡稱代理企業(yè))提供境內旅客運輸服務,可開具電子發(fā)票(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以下簡稱電子行程單)。
根據上述規(guī)定,旅行社代售機票可以開具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因此,企業(yè)員工出差取得旅行社開具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企業(yè)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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