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在未彌補虧損時取得分紅有何法律風險?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主席令第十五號)第二百一十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guī)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jīng)股東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實繳的出資比例分配利潤,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配利潤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潤,公司章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潤。
第二百一十一條公司違反本法規(guī)定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應當將違反規(guī)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股東及負有責任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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