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農戶手中收購蜜桔對外銷售,取得什么發(fā)票可以抵扣進項稅?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guī)定,納稅人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
下列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二)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三)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fā)票或者銷售發(fā)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1%(注:現行為9%)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國務院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進項稅額計算公式:
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
(四)自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境內的不動產,從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代扣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準予抵扣的項目和扣除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根據上述規(guī)定,從農戶手中收購蜜桔對外銷售,可憑農戶在稅務機關代開的農產品銷售發(fā)票或收購方自行開具的農產品收購發(fā)票來抵扣進項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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