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給員工報銷回家探親路費是否免交個人所得稅
【問題】
企業給員工報銷回家探親路費是否免交個稅?
【答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主席令第九號)第四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福利費免征個人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07號)第十一條規定,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四項所稱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組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活補助費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55號)規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所說的從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納稅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難,其任職單位按國家規定從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向其支付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
企業給員工報銷回家探親路費屬于福利費的范疇,根據上述規定綜合分析可知,員工的回家探親路費不屬于免征個人所得稅的情況,應并入該員工的工資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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