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工會給員工發(fā)放節(jié)日慰問物資是否需要扣繳個人所得稅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
“第四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
“第十一條 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四項所稱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從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國家機關、社會組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所稱救濟金,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生活困難補助費。”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活補助費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8〕155號)規(guī)定:
“二、下列收入不屬于免稅的福利費范圍,應當并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一)從超出國家規(guī)定的比例或基數計提的福利費、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補貼、補助;
(二)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
(三)單位為個人購買汽車、住房、電子計算機等不屬于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性質的支出?!?nbsp;
參考上述規(guī)定,公司工會給員工發(fā)放節(jié)日慰問物資需要扣繳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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