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開發票的行為如何界定
答: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虛開發票行為包括:
(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上述所稱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是指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一)未購銷商品、未提供或者接受服務、未從事其他經營活動,而開具或取得發票;
(二)有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但開具或取得的發票載明的購買方、銷售方、商品名稱或經營項目、金額等與實際情況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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