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醫療保險常見風險點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 號)的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醫療保險費,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一、風險點考慮
實操中,企業為員工購買補充醫療保險時,需要注意以下風險點:
1.企業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風險;
2.為非全體員工購買的補充醫療保險費稅前扣除風險;
3.將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補充醫療保險費稅前扣除風險;
4.將商業保險列入補充醫療保險稅前扣除風險;
5.在管理方式上,有的企業是從商業保險公司購買補充醫療保險,而有的企業自行進行補充醫療管理,此時,需要注意地方稅務機關口徑,部分稅務機關認為企業自管的形式不可以稅前扣除。
6.補充醫療保險若包含為非本公司在職員工(比如退休人員)報銷醫療費,多數稅務機關認為該部分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個別地區是可以扣除的,具體以當地口徑為準。
二、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2.《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 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 號)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單位為員工支付有關保險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18 號)
來源:正保會計網校稅務網校,作者:劉老師(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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