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簡化后企業對外支付服務費仍需謹慎
為了方便在華跨國企業及時對外付匯,簡化外匯管理,《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第40號)取消了要求企業取得稅務證明,對外支付前繳納相應稅款的規定。
風險
40號公告的發布簡化了企業需要辦理的付匯手續,是一個值得欣喜的發展。但是,尚存在一些需要解決的問題。例如,主管稅務機關自收到《備案表》后15個工作日內,對備案人提交的資料進行審查評估,如果稅務機關審查后認定對外支付項目的內容不真實,盡管已經付匯,可能仍不予批準扣除這些費用支出,或只批準其中一部分,企業仍然面臨許多潛在稅務風險。
根據經驗,在華跨國企業服務費支付經常出現的問題包括:
1.按照規定,境內子公司向境外母公司支付的“管理費”不可作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但是,中國稅法沒有對“管理費”給出明確的定義,稅務機關在審查外商投資企業申請的服務費付匯時,有可能認定外方提供的所謂“服務”其實屬于管理費收取性質,而不允許企業稅前扣除這部分費用。另外,支付的服務費中涉及母公司戰略管理、內部審計監察、境外高管的薪金等相關費用可能被稅務機關視為具有股東活動性質,從而不允許被列入服務費而抵扣所得稅。
2.如果境外關聯企業在中國提供服務構成常設機構,那么,稅務機關將對常設機構取得的利潤全額征收25%的企業所得稅。在服務提供過程中,有的境外母公司派遣總部人員來華參與了該項服務項目,稅務機關認定構成了常設機構,并將外商投資企業向母公司支付的所有服務費歸屬于常設機構收入,因而全額征收預提所得稅。
3.按照稅法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外提供服務收取的服務費不必在中國繳納企業所得稅,但企業需要就境外提供服務的性質和內容作出詳細說明。在實踐中,有的稅務機關可能以境外關聯企業提供服務說明不夠充分為由,將全部或部分服務費當作特許權使用費,從而征收10%的預提所得稅。有的外商投資企業既需向母公司支付服務費又需支付特許權使用費,但是,在相關合同中沒有分別作出明確說明,也有被稅務機關全部視為特許權使用費的風險。
4.按照40號公告,境內機構和個人向境外單筆支付等值5萬美元以上時,才須向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進行稅務備案。如果企業每次單筆支付金額低于5萬美元,但性質相同的服務費累計支付總金額超過了5萬美元,則存在被稅務機關認定為有意分拆交易,逃避稅務備案,從而受到處罰的風險。
建議
1.對某些內容比較模糊的服務項目,企業應該盡可能準備詳盡的服務合同,審查服務性質、具體內容以及提供服務的地點,以避免被稅務機關將該類服務費視為管理費的潛在風險。有些企業根據利潤或銷售額百分比計算應對外支付的服務費,這種方式很容易被稅務機關視為管理費支付,因此應盡量避免。
2.出于審慎考慮,企業即使相當確定支付的服務費不構成常設機構,仍然有必要準備向相關稅務機關作出說明。服務提供過程中,如果母公司派遣人員來華參與該項服務項目,要審慎安排被派遣人員在華駐留時間,避免構成常設機構的風險。
3.服務合同應盡可能避免使用“技術服務”字眼,以免被稅務機關視為實質是特許權使用費。如果同時需要向境外母公司支付特許權使用費和服務費,在合同中應分別體現特許權使用費和服務費的內容、計算方式和支付金額,或分別簽訂特許權使用費合同和服務費合同。
4.盡管40號公告的發布使企業對外付匯更加便捷,但是,仍存在諸多潛在稅務風險。企業對此應認真應對。如果不急于付匯,出于審慎考慮,可以先和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溝通,待確認計稅基礎后再行對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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