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業稅收管理要重視外圍取證
在本案例中,稅務機關破解非居民企業稅收管理中信息不對稱難題的做法具有很好的借鑒意義。在非居民企業不提供境內外勞務劃分依據的情況下,稅務機關如何判定常駐代表機構、如何實施稅收管理方面的處理辦法較為典型。
常設機構的認定歷來是征納雙方爭議的焦點,因為它關系到營業利潤是否課稅的問題。實際征管工作中,在我國境內活動的非居民企業很少主動承認自己已構成常設機構,并主動申請繳納稅款。因此,外圍取證顯得尤為重要。
根據稅收協定條文判定提供境內勞務的非居民企業是否為常設機構時,應注意對時間的把握。非居民企業在我國的建筑工地,實施建筑、裝配或安裝工程,或者與其有關的監督管理活動,持續時間超過6個月的構成常設機構。根據稅收協定解釋,“6個月”計算規則包括以下要點:第一,起止日期不完全是合同日期。為實施合同而進行的各種準備活動,如果在合同日期前,則以進行各種準備活動的時間作為起始日;如果勞務全部結束,按照合同約定已經交付,但還進行后期工作的,則按后期工作結束的時間為終止日。第二,相關聯的項目應合并計算持續時間。在一個工地或同一工程連續承包兩個或兩個以上項目,不能按每個作業項目分別計算持續時間,而應合并一起計算工程的持續時間。本案例中,J公司與我國公司簽訂的XX項目設計合同,有4份獨立的合同,第一個合同執行期限75天,其余合同沒有明確期限,但整個工期歷時兩年多,應合并計算該項勞務時間來判定常設機構。第三,因故中途停頓作業的,只要工程沒有終止,不應扣減停頓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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