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業進行預繳申報時如何填寫報表
問:小型微利企業在進行預繳申報及年度匯算清繳時,如何填寫報表,需注意哪些問題?
答:符合條件的小型微企業應在每年5月底之前,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和匯算清繳,結清應退、應繳稅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64號)、《關于小型微利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4號)和《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17號)文件的相關規定,小型微利企業納稅申報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1.預繳申報。納稅人如在每年首次預繳申報前完成上年年度申報及備案,且上一納稅年度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的小型微利企業,可在季度預繳時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企業所得稅時,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第9行“實際利潤總額”與15%的乘積,暫填入第12行“減免所得稅額”內。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高于6萬元而不超過30萬元,“實際利潤總額”與5%的乘積暫填入“減免所得稅額”內,即暫按20%的稅率預繳企業所得稅。
2.年度申報。小型微企業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時,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查賬征收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的,可直接將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年度納稅申報表主表第25行次“應納稅所得額”)乘以15%的乘積,填入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第34行次“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當中。同樣,“年應納稅所得額高于6萬元(含)小于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按照其所得與5%計算的乘積,填入附表5“稅收優惠明細表”第34行“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而所得稅申報表主表上計算應納所得稅額時的稅率仍然是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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