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信息不齊的出口貨物勞務能否進行正式申報
問: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退(免)稅憑證電子信息不齊的出口貨物勞務能否進行正式退(免)稅申報?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退(免)稅憑證電子信息不齊的出口貨物勞務,可進行正式退(免)稅申報,但退(免)稅需在稅務機關按規定對電子信息審核通過后方能辦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出口退(免)稅申報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1號)規定:“一、企業出口貨物勞務及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應稅服務(以下簡稱出口貨物勞務及服務),在正式申報出口退(免)稅之前,應按現行申報辦法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預申報,在主管稅務機關確認申報憑證的內容與對應的管理部門電子信息無誤后,方可提供規定的申報退(免)稅憑證、資料及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正式申報。
四、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前,如果企業出口的貨物勞務及服務申報退(免)稅的憑證仍沒有對應管理部門電子信息或憑證的內容與電子信息比對不符,無法完成預申報的,企業應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以下資料:
(一)《出口退(免)稅憑證無相關電子信息申報表》(見附件2)及其電子數據;
(二)退(免)稅申報憑證及資料。
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實,企業報送的退(免)稅憑證資料齊全,且《出口退(免)稅憑證無相關電子信息申報表》及其電子數據與憑證內容一致的,企業退(免)稅正式申報時間不受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限制。未按上述規定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退(免)稅憑證資料的,企業在退(免)稅申報期限截止之日后不得進行退(免)稅申報,應按規定進行免稅申報或納稅申報。
五、符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第九條第(四)項規定的生產企業,不適用本公告,其免抵退稅申報仍按原辦法執行。
六、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提供收匯資料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0號)等文件與本公告相沖突的內容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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