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明確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使用管理辦法實施問題
上海市財政局、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殘疾人聯合會
關于實施《上海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區財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殘疾人聯合會:
根據《上海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現就做好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相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市轄區范圍內的所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均應按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
二、用人單位在每年5月底前(5月為集中申報受理月)向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所在地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報本單位上一年度在職職工平均人數和殘疾職工平均人數(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非正規就業組織,與陽光職業康復援助基地援助對象、殘疾人專職委員簽訂勞動合同的符合勞動法規定的用人單位除外)。對超過規定時限3個月后申報的,視為未安排殘疾人就業(經認定因特殊原因超過規定時限申報的單位,可在征收年份當年的12月31日前進行申報,逾期視為未安排殘疾人就業)。
三、用人單位向市和區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報單位在職職工人數和殘疾職工情況時,須攜帶下列材料:
(一)上年度用人單位《單位殘疾職工名冊》;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人民警察證》原件和復印件;
(三)安置符合要求的殘疾人畢業生,需提供:1.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學歷證書復印件;2.《學歷證明》(普通中專、職業高中)原件、復印件或《學歷鑒定證書》(大專及以上學歷)原件、復印件;
(四)符合免征條件的小型微型企業,需提供: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復印件;2.《XX年度小型微型企業免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申請表》;
市和區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在用人單位申報之日起的一個月內,對單位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核定單位的殘疾職工比例。
四、市和區社保經辦機構,對用人單位在職參保繳費職工人數、用人單位上年度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之和進行核定,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高于上一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收入2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
五、殘疾人就業達到國家和本市規定比例的用人單位,經市和區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核定后,可免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殘疾人就業超過國家和本市規定比例的用人單位,經市和區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核定后,可免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并按規定給予獎勵。獎勵標準為每多安排一名殘疾人,按上一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與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單位繳費比例(下限)之積的3倍給予獎勵,用人單位超比例人數按實計算(小數點后保留2位)。
殘疾人就業未達到國家和本市規定比例的用人單位,應按規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或未向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報單位在職職工人數和殘疾職工情況的,經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核定后,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用人單位應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保經辦機構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六、對在職職工超過2000人的用人單位,根據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進行分檔,對于不同檔級的單位實施差別化征收,具體計算如下:
用人單位需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1.5%-殘疾職工比例)×2000(含)以下人數×平均繳費基數(1.5%-殘疾職工比例)×2001至4000人數×平均繳費基數×0.8(1.5%-殘疾職工比例)×4001至8000人數×平均繳費基數×0.6(1.5%-殘疾職工比例)×8001至14000人數×平均繳費基數×0.4(1.5%-殘疾職工比例)×14001至22000人數×平均繳費基數×0.2(1.5%-殘疾職工比例)×22001以上人數×平均繳費基數×0.1.
平均繳費基數=用人單位上年度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之和÷用人單位上年度在職職工平均人數。
七、對未按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未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用人單位,且欠繳年份較長或欠繳金額較大的,在社會新聞媒體、自辦媒體等多種渠道公開公示。公示的內容包括單位全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單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及參保所在地等。
八、在規定時間內申報且已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全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后,可向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請退付已安排殘疾人比例部分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審核后,將退付資金直接劃轉申請單位賬戶,申請時須攜帶下列材料:
(一)《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退付申請審批表》;
(二)《殘疾人分散安排就業申報核定通知書》復印件;
(三)《上海市社會保險費征收專用收據》復印件。
九、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市殘疾人就業服務中心應做好征收相關數據實時交換。
十、市財政、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市殘聯要按照各自職責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申報、征收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政策評估。
十一、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上海市殘疾人聯合會
2018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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