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稅務局關于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辦理流程的公告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辦理流程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部分稅收規范性文件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有關規定,現將納稅人代開增值稅發票(納稅人銷售取得的不動產和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代開增值稅發票業務除外)辦理流程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辦理流程
在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納稅人按照以下次序辦理:
1.提交《代開增值稅發票繳納稅款申報單》(見附件);
2.自然人申請代開發票,提交身份證件;
其他納稅人申請代開發票,提交經辦人身份證件。
3.在同一窗口繳納有關稅費、領取發票。
二、代開增值稅發票辦理時限
納稅人申請代開的增值稅發票屬于稅務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按規定需要預繳稅款的,繳納稅款后,稅務機關即時為納稅人代開增值稅發票;納稅人提交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稅務機關一次性告知納稅人需補正的內容;依法不屬于稅務機關職權范圍的,告知納稅人不予受理原因。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關于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辦理流程的公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4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稅務局
2018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