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發布跨境電子商務試驗區出口貨物免稅管理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關于發布
《中國(天津)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
天津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26號
為進一步促進跨境電子商務健康快速發展,培育貿易新業態新模式,規范統一電子商務出口企業零售出口貨物免稅管理,經商市財政局、市商務委等部門,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制定了《中國(天津)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現予發布。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
2018年10月22日
中國(天津)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免稅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以下簡稱綜試區)零售出口貨物免稅管理,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商務部 海關總署關于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03號)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我市綜試區電子商務出口企業零售出口未取得有效進貨憑證的貨物,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試行增值稅、消費稅免稅政策:
(一)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在綜試區注冊,并在注冊地跨境電子商務線上綜合服務平臺登記出口日期、貨物名稱、計量單位、數量、單價、金額等出口信息。
(二)出口貨物從全國設立的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所在地海關辦理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申報手續。
(三)出口貨物不屬于財政部和稅務總局根據國務院決定明確取消出口退(免)稅的貨物。
本辦法所稱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是指自建跨境電子商務銷售平臺或利用第三方跨境電子商務平臺開展電子商務出口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
第三條 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應于首次免稅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手續,退(免)稅計算方法為免稅。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以下資料:
(一)內容填寫真實、完整的《出口退(免)稅備案表》。
(二)加蓋備案登記專用章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單位注冊登記證書》。
(四)無報關權跨境電子商務企業發生委托出口業務的,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協議,不需提供第(二)、(三)項資料。
第四條 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應在貨物報關出口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零售出口貨物免稅申報。
第五條 稅務機關應利用海關出口商品申報清單電子信息和免稅管理系統相關數據,結合實際情況,加強電子商務出口企業零售出口貨物免稅管理工作。
第六條 適用本辦法的電子商務出口企業零售出口貨物免稅事項,不實行免稅資料備查管理和備案單證管理。
第七條 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未按本辦法規定辦理免稅申報的,主管稅務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進行處理。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關于發布
〈中國(天津)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的政策解讀
一、公告的背景
為規范我市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以下簡稱綜試區)零售出口貨物免稅管理,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商務部 海關總署關于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03號),制發本公告。
二、公告的依據
根據財稅〔2018〕103號文件,擬制了《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關于發布〈中國(天津)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
三、公告的具體內容
《公告》明確了綜試區電子商務出口企業零售出口未取得有效進貨憑證的貨物,同時符合所列條件的,試行增值稅、消費稅免稅政策;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應于首次免稅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手續;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應在貨物報關出口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零售出口貨物免稅申報等涉稅事項。
四、公告實施
時間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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