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明確企業工資薪金稅前扣除有關問題
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公告
鄂人社發〔2019〕13號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現就企業工資薪金稅前扣除的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或者依法建立集體協商制度并執行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查的工資集體協商合同,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是合理的工資薪金,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其中,屬于國有性質的企業,其工資薪金,不得超過經審查確認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二、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工資薪金的企業在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申報時,應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查生效的工資集體協商合同、審查意見書和職工工資薪金實際發放情況等資料留存備查。
三、本公告自2019年3月1日起實施。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原湖北省國家稅務局、原湖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鄂人社發〔2011〕22號)同時廢止。
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
2019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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