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明確海南自貿港鼓勵類產業企業實質性運營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 海南省財政廳 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企業實質性運營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 海南省財政廳 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2021年第1號
為貫徹落實《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促進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企業發展,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0〕31號)、《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4號)規定,現就海南自由貿易港(以下簡稱“自貿港”)鼓勵類產業企業實質性運營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適用于注冊在自貿港的居民企業、居民企業設立在自貿港的分支機構以及非居民企業設立在自貿港的機構、場所。
二、注冊在自貿港的居民企業,從事鼓勵類產業項目,并且在自貿港之外未設立分支機構的,其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資產等在自貿港,屬于在自貿港實質性運營。
對于僅在自貿港注冊登記,其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資產等任一項不在自貿港的居民企業,不屬于在自貿港實質性運營,不得享受自貿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三、注冊在自貿港的居民企業,從事鼓勵類產業項目,在自貿港之外設立分支機構的,該居民企業對各分支機構的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資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屬于在自貿港實質性運營。
四、注冊在自貿港之外的居民企業在自貿港設立分支機構的,或者非居民企業在自貿港設立機構、場所的,該分支機構或機構、場所具備生產經營職能,并具備與其生產經營職能相匹配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屬于在自貿港實質性運營。
五、注冊在自貿港的居民企業,其在自貿港之外設立分支機構的,或者注冊在自貿港之外的居民企業,其在自貿港設立分支機構的,應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的規定,計算總機構及各分支機構應納稅所得額和稅款,并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六、設立在自貿港的非居民企業機構、場所符合規定條件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應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非居民企業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2號)的規定,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稅款,并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七、符合實質性運營并享受自貿港鼓勵類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應當在完成年度匯算清繳后,按照《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4號)的規定,歸集整理留存相關資料,以備稅務機關核查。
八、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應執行查賬征收方式征收企業所得稅。
九、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執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海南省財政廳 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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