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涉稅專業服務監管實施辦法(試行)
關于發布《湖南省涉稅專業服務監管實施辦法(試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 湖南省司法廳公告2022年第4號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優化稅收營商環境,維護國家稅收利益和納稅人合法權益,加強涉稅專業服務監管,促進涉稅專業服務行業規范、有序、健康發展,現將《湖南省涉稅專業服務監管實施辦法(試行)》予以發布。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 湖南省司法廳
2022年7月11日
湖南省涉稅專業服務監管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優化稅收營商環境,維護國家稅收利益,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加強涉稅專業服務監管,促進涉稅專業服務行業規范、有序、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涉稅專業服務監管制度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3號)有關規定,按照湖南省稅收精誠共治工作要求,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湖南省各級稅務機關對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在湖南省范圍內從事涉稅專業服務進行監管。
第三條 涉稅專業服務是指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接受委托,利用專業知識和技能,就涉稅事項向委托人提供的稅務代理等服務。
第四條 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是指稅務師事務所和從事涉稅專業服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代理記賬機構、稅務代理公司、財稅類咨詢公司等機構。
除前款列舉的六類機構外,其他機構從事涉稅專業服務的,也應由稅務機關依照本辦法進行監管。
第五條 湖南省內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可以從事下列涉稅業務:
(一)納稅申報代理。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的資料進行歸集和專業判斷,代理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進行納稅申報準備和簽署納稅申報表、扣繳稅款報告表以及相關文件。
(二)一般稅務咨詢。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日常辦稅事項提供稅務咨詢服務。
(三)專業稅務顧問。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涉稅事項提供長期的專業稅務顧問服務。
(四)稅收策劃。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經營和投資活動提供符合稅收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的納稅計劃、納稅方案。
(五)涉稅鑒證。按照法律、法規以及依據法律、法規制定的相關規定要求,對涉稅事項真實性和合法性出具鑒定和證明。
(六)納稅情況審查。接受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委托,依法對企業納稅情況進行審查,作出專業結論。
(七)其他稅務事項代理。接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委托,代理建賬記賬、發票領用、減免退稅申請等稅務事項。
(八)其他涉稅服務。
前款第三項至第六項涉稅業務,應當由具有稅務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質的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從事,相關文書應由稅務師、注冊會計師、律師簽字,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章 黨建引領
第六條 涉稅專業服務行業各級黨組織及協會要扛牢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充分發揮行業基層黨組織戰斗堡壘作用和共產黨員先鋒模范作用,引導全行業遵紀守法、規范執業,主動服從于稅收現代化建設和經濟社會發展大局。
第七條 涉稅服務人員要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定理想信念、堅守初心使命,不斷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與黨同心同向,模范遵守稅收法律、忠誠履行職責使命,為優化稅收營商環境,構建稅收共治格局做出積極貢獻。
第三章 實名登記
第八條 稅務機關依托信息化平臺對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及其從事涉稅服務人員進行全面動態實名信息管理。
第九條 稅務機關應當對稅務師事務所實施行政登記管理。未經行政登記不得使用“稅務師事務所”名稱,不能享有稅務師事務所的合法權益。
湖南省內的稅務師事務所辦理商事登記后,應當向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以下簡稱“省稅務局”)辦理行政登記。省稅務局準予行政登記的,頒發《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證書》,并將相關資料報送國家稅務總局,抄送湖南省注冊稅務師協會。不予行政登記的,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不予行政登記的理由。
從事涉稅專業服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和代理記賬機構,依法取得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或代理記賬登記證書,視同行政登記。
第十條 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年度涉稅專業服務總體情況。
稅務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應當于完成專業稅務顧問、稅收策劃、涉稅鑒證、納稅情況審查業務的次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專項業務報告要素信息。
第十一條 涉稅專業服務機構為委托人出具的各類涉稅報告和文書,由雙方留存備查,其中,稅收法律、法規及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報送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
第四章 信用評價
第十二條 涉稅專業服務信用管理,是指稅務機關對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從事涉稅專業服務情況進行信用評價,對從事涉稅服務人員的執業行為進行信用記錄。
第十三條 稅務機關依托涉稅專業服務管理信息庫采集信用指標信息,自動生成涉稅專業服務機構信用積分和從事涉稅服務人員信用積分。
涉稅專業服務機構信用信息包括:納稅信用、委托人納稅信用、納稅人評價、稅務機關評價、實名辦稅、業務規模、服務質量、業務信息質量、行業自律、人員信用等。
從事涉稅服務人員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執業記錄、不良記錄、納稅記錄等。
第十四條 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可以查詢本機構的涉稅專業服務信用等級及積分明細和所屬從事涉稅服務人員的信用積分;從事涉稅服務人員可以查詢本人的信用積分明細。納稅人可以查詢涉稅專業服務機構的涉稅專業服務信用等級和從事涉稅服務人員的信用積分。
第五章 協同合作
第十五條 稅務機關根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需要,建立與司法行政機關等行業主管部門,以及注冊會計師協會、律師協會、代理記賬協會等行業協會的工作聯系制度和信息交換制度,加強在國家政策宣傳、行業黨建、業務培訓等方面的協同合作,推進部門信息共享、部門聯合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
第十六條 稅務機關定期將信用等級高的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和信用記錄好的從事涉稅服務人員信息向司法行政機關等行業主管部門和相關行業協會推送,以滿足行業綜合評價、評先評優、各級行業代表人士以及有關部門專家推薦等工作的需要。
稅務機關將涉稅服務失信名錄向司法行政等行業主管部門和相關行業協會推送,提請予以相應處理和行業自律管理。
第十七條 司法行政機關定期將從事涉稅專業服務業務的律師事務所的信用記錄、行業表彰、失信懲戒等情況向稅務機關推送,用于完善涉稅專業服務信用評價機制,加強涉稅專業服務監管。
第十八條 省稅務局依法對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從事涉稅專業服務的執業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嚴格遵守行業執業準則,提供規范服務,根據舉報、投訴情況進行調查。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應當積極配合檢查和調查。
各級稅務、司法行政機關可以根據需要組成聯合工作組,共同開展檢查、調查,并根據各自職能對違法違規情形依法依規作出處理。
第十九條 稅務、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按照各自職能加強對稅務師、律師行業協會的監督指導,并指導其建立工作聯系制度。
第二十條 稅務機關可以委托相關行業協會對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從事涉稅專業服務的執業質量進行評價。
第二十一條 稅務機關對執業規范且涉稅信用和納稅信用級別高的涉稅專業服務機構,采取下列激勵措施:
(一)開通納稅服務綠色通道,對其所代理的納稅人發票可以按照更高的納稅信用級別管理;
(二)依托信息化平臺為涉稅專業服務機構開展批量納稅申報、信息報送等業務提供便利化服務;
(三)在稅務機關購買涉稅專業服務時,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
第二十二條 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及其涉稅服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或予以約談;逾期不改正的,由稅務機關降低信用等級或納入信用記錄,暫停受理所代理的涉稅業務(暫停時間不超過六個月);情節嚴重的,由稅務機關納入涉稅服務失信名錄,予以公告并向社會信用平臺推送,其所代理的涉稅業務,稅務機關不予受理:
(一)使用稅務師事務所名稱未辦理行政登記的;
(二)未按照辦稅實名制要求提供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和從事涉稅服務人員實名信息的;
(三)未按照業務信息采集要求報送從事涉稅專業服務有關情況的;
(四)報送信息與實際不符的;
(五)拒不配合稅務機關檢查、調查的;
(六)其他違反稅務機關監管規定的行為。
稅務師事務所有前款第一項情形且逾期不改正的,省稅務局應當提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二十三條 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及其涉稅服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列為重點監管對象,降低信用等級或納入信用記錄,暫停受理所代理的涉稅業務(暫停時間不超過六個月);情節較重的,由省稅務局納入涉稅服務失信名錄,予以公告并向社會信用平臺推送,其所代理的涉稅業務,稅務機關不予受理;情節嚴重的,其中,稅務師事務所由省稅務局宣布《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證書》無效,提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提請全國稅務師行業協會取消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登記、收回其職業資格證書并向社會公告,其他涉稅服務機構及其從事涉稅服務人員由稅務機關提請其他行業主管部門及行業協會予以相應處理:
(一)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造成委托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相關規定被處罰的;
(二)未按涉稅專業服務相關業務規范執業,出具虛假意見的;
(三)采取隱瞞、欺詐、賄賂、串通、回扣等不正當競爭手段承攬業務,損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的;
(四)利用服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五)以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的名義敲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
(六)向稅務機關工作人員行賄或者指使、誘導委托人行賄的;
(七)其他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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