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加速折舊政策 小微企所得稅優解答
內容摘要:西安地稅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告知,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解答。
2015年6月10日,西安市地方稅務局在《西安晚報》刊發《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告知書》,全文如下:
尊敬的納稅人:
為進一步促進企業技術改造和產業升級,支持創業創新,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4號)等規定,現將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相關政策規定告知如下:
一、對生物藥品制造業,專用設備制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制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儀器儀表制造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行業企業(以下簡稱六大行業),2014年1月1日后購進的固定資產(包括自行建造),允許按不低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折舊年限的60%縮短折舊年限,或選擇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進行加速折舊。
六大行業按照國家統計局《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GB/4754-2011)》確定。今后國家有關部門更新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從其規定。
六大行業企業是指以上述行業業務為主營業務,其固定資產投入使用當年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50%(不含)以上的企業。所稱收入總額,是指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的收入總額。
二、企業在2014年1月1日后購進并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允許按不低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折舊年限的60%縮短折舊年限,或選擇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進行加速折舊。
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范圍口徑,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或《科學技術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362號)規定執行。
企業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已享受上述優惠政策的,在享受研發費加計扣除時,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70號)的規定,就已經進行會計處理的折舊、費用等金額進行加計扣除。
六大行業中的小型微利企業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可以執行本條第一、二款的規定。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
三、企業持有的固定資產,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其折余價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四、企業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對其購置的新固定資產,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的折舊年限的60%;企業購置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其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實施條例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減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舊年限一經確定,一般不得變更。
五、企業的固定資產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加速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一般不得變更。
所稱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1號)第四條的規定執行。
六、企業的固定資產既符合本告知書優惠政策條件,同時又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中相關加速折舊政策條件的,可由企業選擇其中最優惠的政策執行,且一經選擇,不得改變。
七、企業固定資產采取一次性稅前扣除、縮短折舊年限或加速折舊方法的,預繳申報時,須同時報送《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預繳情況統計表》,年度申報時,實行事后備案管理,并按要求報送相關資料。
企業應將購進固定資產的發票、記賬憑證等有關憑證、憑據(購入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關說明)等資料留存備查,并應建立臺賬,準確核算稅法與會計差異情況。
八、企業符合享受優惠政策條件,但預繳時未享受的,在年度匯算清繳時統一計算享受。
企業在預繳時享受了優惠政策,但年度匯算清繳時超過規定標準的,應按規定補繳稅款。
九、本告知書適用于2014年及以后納稅年度。
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解答
■什么是小型微利企業?
小型微利企業是指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可參考《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國家發展改革委2013年第21號令〕),且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的工業企業,以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的其他企業。
■小型微利企業可以享受哪些優惠政策?
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其中,對2014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以及2015年至2017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核定征收企業也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如何申請小型微利企業減免稅?
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季度、月份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無須稅務機關審核批準。
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匯算清繳時通過填寫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從業人數、資產總額”等欄次履行備案手續,不再另行專門備案。在2015年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表修訂之前,小型微利企業預繳申報時,暫不需提供“從業人數、資產總額”情況。
■小型微利企業的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如何計算?
根據《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的規定,小型微利企業的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上述計算方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
■小型微利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如何計算優惠?
(一)對查賬征收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且本年度累計實際利潤額不超過20萬元的,將實際利潤額與15%乘積填入《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中“減免所得稅額&rdquo1473超過20萬元不超過30萬元的,將實際利潤額與5%乘積填入《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中“減免所得稅額”;超過30萬元的,應停止享受優惠政策。
(二)對定率征稅的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且本年度累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的,將應納稅所得額與15%乘積填入《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表(B類)》中“減免所得稅額&rdquo1473超過20萬元不超過30萬元的,將應納稅所得額與5%乘積填入《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表(B類)》中“減免所得稅額”;超過30萬元的,應停止享受優惠政策。
(三)對本年度新辦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年度累計實際利潤額(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的,將實際利潤額(或應納稅所得額)與15%乘積填入《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或B類)中“減免所得稅額&rdquo1473超過20萬元不超過30萬元的,將實際利潤額(或應納稅所得額)與5%乘積填入《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或B類)中“減免所得稅額”;超過30萬元的,應停止享受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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