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原文
浙江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或服務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
浙江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10號
為適應我省出口稅收管理需要,滿足增值稅一體化管理要求,切實減輕納稅人負擔,節約社會資源,方便消費者保存使用發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行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行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4號)精神,從2018年2月1日起,我省(不含寧波,下同)出口企業出口貨物勞務或服務應統一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或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以下統稱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稱出口企業出口貨物勞務是指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規定的出口企業出口貨物勞務,出口企業出口服務是指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退(免)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1號)規定的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提供的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政策的出口服務。
二、出口企業出口貨物勞務或服務后,不再開具浙江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出口業務)以及印有企業名稱的機打發票(出口業務),可根據企業實際情況,按照相關規定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三、對于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增值稅零稅率政策和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或服務,出口企業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選擇“免稅開票”選項;對于適用增值稅征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或服務,出口企業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在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不得選擇“免稅開票”選項,應選擇“適用稅率”選項。
四、出口貨物勞務或服務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相關項目的填寫要求如下:
(一)購買方各欄次的填寫。對于銷售到境外的貨物勞務或服務,購買方各欄次可用中文或外文填寫,其中名稱應填寫,納稅人識別號、地址、電話、開戶行及賬號可根據實際情況填寫。對于銷售到國內特殊監管區域的貨物勞務或服務,購貨單位各項目應完整填寫。
(二)單價欄、金額欄應以換算成人民幣后的金額填寫。
(三)備注欄應頂格填寫“出口業務”四個漢字,并注明出口銷售總額(外幣)及幣種。
五、出口企業已領用的浙江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出口業務)從本公告施行之日起停用,出口企業可將空白發票剪角作廢。印有企業名稱的機打發票(出口業務)可使用至2018年7月31日。
六、本公告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未盡事宜仍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浙江省國家稅務局
2017年12月26日
相關解讀:
公告背景
為進一步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稅收現代化建設需要,稅務總局在全國范圍全面推行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和增值稅電子發票系統(以下簡稱新系統)。經過近幾年的推廣,我省增值稅納稅人使用新系統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或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已有良好的基礎,故決定自2018年2月1日起我省出口企業出口貨物勞務或服務統一使用新系統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或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以下簡稱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重要意義
出口貨物勞務或服務使用新系統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對降低納稅人經營成本,節約社會資源,方便消費者保存使用發票有著重要作用。同時,又有利于加強我省出口稅收管理,滿足增值稅一體化管理要求。
適用范圍
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規定的出口企業出口貨物勞務以及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退(免)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1號)規定的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提供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政策的出口服務,均適用本公告。
主要內容
(一)明確出口企業出口貨物勞務或服務后,不再開具浙江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出口業務)以及印有企業名稱的機打發票(出口業務),而是統一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二)出口企業可以根據企業實際情況,按照相關規定使用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或使用增值稅電子發票系統開具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三)明確了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的選項。對于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增值稅零稅率政策和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或服務,出口企業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選擇“免稅開票”選項;對于適用增值稅征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或服務,出口企業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在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不得選擇“免稅開票”選項,應選擇“適用稅率”選項。
(四)明確了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相關項目的填寫要求。
1.明確購買方各欄次填寫要求。對于銷售到境外的貨物勞務或服務,購買方各欄次可用中文或外文填寫,其中名稱應填寫,納稅人識別號、地址、電話開戶行及賬號可根據實際情況填寫。對于銷售到國內特殊監管區域的貨物勞務或服務,購貨單位各項目應完整填寫。
2.明確單價欄、金額欄應以換算成人民幣后的金額填寫。對外銷售合同中的出口銷售總額(外幣)及幣種應在備注欄注明。
3.明確備注欄應頂格填寫“出口業務”四個漢字,并注明出口銷售總額(外幣)及幣種。為區分出口業務與內銷業務的免稅銷售額,提高票表比對的準確性,本公告明確備注欄應填寫“出口業務”四個漢字,且必須頂格填寫。為真實反映出口合同的出口銷售總額,本公告明確出口企業應將出口銷售總額(外幣)及幣種在備注欄注明。出口企業根據自身需要,可在備注欄備注其他信息。
執行時間
本公告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同時,本公告明確出口企業已領用的浙江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出口業務)從本公告施行之日起停用。出口企業可將空白發票剪角作廢。但印有企業名稱的機打發票(出口業務)可使用至2018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