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國稅局:2013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須知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是指納稅人自納稅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或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60日內,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企業所得稅的規定,自行計算本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根據月度或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的數額,確定該納稅年度應補或者應退稅額,并填寫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提供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有關資料、結清全年企業所得稅稅款的行為。
一、匯繳對象
凡在納稅年度內從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經營),或在納稅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無論是否在減稅、免稅期間,也無論盈利或虧損,均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特別提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的規定,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的分支機構也應該進行年度納稅申報,按照總機構計算分攤的應繳應退稅款,就地辦理稅款繳庫或退庫。
二、匯繳時間
納稅人應當自納稅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進行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企業所得稅稅款。
納稅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應在納稅年度終了后15日內完成,預繳申報后再進行當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納稅人在年度中間發生解散、破產、撤銷等終止生產經營情形,需進行企業所得稅清算的,應在清算前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自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60日內進行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企業所得稅款;納稅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自停止生產、經營之日起6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5月31日前,納稅人如發現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有誤的,可以進行更正申報,涉及補繳稅款的不加收滯納金。
5月31日后,納稅人如發現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有誤的,可以進行補充申報,涉及補繳稅款的,應自6月1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三、匯繳準備
納稅人需要報稅務機關備案的事項,應按有關程序、時限和要求報送材料等規定,在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前及時辦理。
(一)稅收優惠備案
除另有規定外,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備案采取事先備案的方式,主要通過以下兩種途徑辦理:
1.網上備案
登陸北京市國家稅務局網站(www.bjsat.gov.cn)辦理網上備案,并將相應的紙質備案資料報送到主管稅務機關;
2.手工備案
直接攜帶相應的紙質備案資料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手工備案。
具體優惠項目資料報送要求,請參閱本網站“查賬征收納稅人(A類)—匯繳準備—優惠備案”欄目內容。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年度申報時不需要辦理優惠備案手續,可直接申報享受減免稅優惠。具體內容請參閱本網站“查賬征收納稅人(A類)—匯繳準備—小型微利企業”欄目內容。
(二)資產損失申報
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和《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公告》(公告〔2011〕16號)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后方能在稅前扣除。未經申報的損失,不得在稅前扣除。清單申報資產損失有關會計核算資料和納稅資料留存企業備查;專項申報資產損失應向稅務機關逐項(或逐筆)報送會計核算資料及其他相關的納稅資料。資產損失申報的相關政策規定及資料報送要求,請參閱本網站“查賬征收納稅人(A類)—匯繳準備—資產損失申報”欄目內容。
(三)特殊性稅務處理重組
企業納稅年度中發生企業重組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事項,應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相應的資料。相關資料要求請參閱本網站“查賬征收納稅人(A類)》—匯繳準備—特殊性重組備案”欄目內容。
(四)其他項目
企業納稅年度中發生其他項目的,應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相應的資料。相關資料要求請參照本網站“查賬征收納稅人(A類)—匯繳準備—其他項目報備”欄目內容。
其他項目包括:政策性搬遷、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高新技術企業當年度享受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非營利組織當年度享受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境外所得抵免、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產品完工。
四、匯繳資料
(一)一般企業(非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
納稅人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應如實填寫和報送下列有關資料:
1.《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及其附表;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 ;
3.財務會計報表(一般企業報送《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金融企業和重點稅源企業還應同時報送年度《現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權益變動表》);
4. 納稅人凡發生以下事項的,在進行年度納稅申報時附送涉稅專業服務機構鑒證報告:
(1)當年虧損超過10萬元(含)的納稅人,可附送年度虧損額的鑒證報告;
(2)當年彌補虧損的納稅人,可附送所彌補虧損年度虧損額的鑒證報告,以前年度已就虧損額附送過鑒證報告的不再重復附送;
(3)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開發產品完工后,在進行年度納稅申報時,可附送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對該項開發產品實際銷售收入毛利額與預售收入毛利額之間差異情況的鑒證報告;
(4)納稅人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屬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二十七條、二十九條、三十條規定情形的專項申報資產損失應按規定附送涉稅專業服務機構關于損失確認的專項報告;其他申報扣除的專項損失,可附送涉稅專業服務機構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確認的鑒證報告;
(5)年度實現銷售(營業)收入在3000萬元(含)以上的納稅人,可附送當年所得稅匯算清繳的鑒證報告
5.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二)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的總機構
納稅人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應如實填寫和報送下列有關資料:
1.《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及其附表;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 ;
3.財務會計報表(一般企業報送《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金融企業和重點稅源企業還應同時報送年度的《現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權益變動表》。);
4.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
5.各分支機構的年度財務報表;
6.各分支機構年度納稅調整情況的說明(所屬2013年匯算清繳,分支機構年度納稅調整情況的說明按照《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附表三《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的樣式報送);
7. 納稅人凡發生以下事項的,在進行年度納稅申報時附送涉稅專業服務機構鑒證報告:
(1)當年虧損超過10萬元(含)的納稅人,可附送年度虧損額的鑒證報告;
(2)當年彌補虧損的納稅人,可附送所彌補虧損年度虧損額的鑒證報告,以前年度已就虧損額附送過鑒證報告的不再重復附送;
(3)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開發產品完工后,在進行年度納稅申報時,可附送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對該項開發產品實際銷售收入毛利額與預售收入毛利額之間差異情況的鑒證報告;
(4)納稅人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屬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二十七條、二十九條、三十條規定情形的專項申報資產損失應按規定附送涉稅專業服務機構關于損失確認的專項報告;其他申報扣除的專項損失,可附送涉稅專業服務機構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確認的鑒證報告;
(5)年度實現銷售(營業)收入在3000萬元(含)以上的納稅人,可附送當年所得稅匯算清繳的鑒證報告
8.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三)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的分支機構
1.分支機構年度納稅申報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跨地區經營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年度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4號)的規定,2013年分支機構年度申報采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樣式);
2.經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的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
3.分支機構的年度財務報表;
4.分支機構年度納稅調整情況的說明(所屬2013年匯算清繳,分支機構年度納稅調整情況的說明按照《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附表三《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的樣式報送);
5. 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納稅人采用電子方式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的,應按照有關規定保存有關資料或附報紙質納稅申報資料。
五、申報方式
企業所得稅匯繳申報的方式包括網上申報和手工申報。
網上申報。目前我市國稅系統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主要通過北京國稅網上納稅申報系統(2.0)進行申報。網上申報上傳成功后,暫不支持網上更正申報和補充申報。
手工申報。納稅人可直接攜帶匯算清繳相關材料到辦稅服務廳辦理,需要更正申報和補充申報的,也請到辦稅服務廳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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