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商品房同時贈送電器是否需要按視同銷售交稅
在目前房地產市場行情低迷的環境下,房地產開發企業為了回籠資金,常常會推出各式各樣的營銷方案來吸引消費者。會員單位A 企業在 2024 年銷售自行開發的某樓盤商品房時,推出了 “買房送車位送家電” 的營銷方案,合同約定每套房產銷售價格 200 萬元,同時向業主贈送一套價值 10 萬元的品牌家電。對于這一常見的營銷手段中贈送的電器在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方面是否需要按視同銷售處理,在跟主管稅局的溝通中產生了爭議,那么到底該如何處理,我們一起探討一下。
一、增值稅方面的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那“買房送家電” 是否屬于上述規定的無償贈送情形呢?
從表面上看,A企業贈送家電的行為似乎符合 “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這一情形。但在這個業務中,“買房送家電” 并非真正意義上的無償。業主獲得家電的前提是購買了房產,家電的贈送與房產銷售緊密相連,本質上是一種促銷手段,是房產銷售整體交易的一部分。這種贈送行為與企業為推廣產品、提升品牌知名度而進行的單純無償贈送有著本質區別。
那“買房送家電” 是否需要按兼營分別適用稅率呢?
房地產企業銷售商品房屬于銷售不動產,適用 9% 的增值稅稅率;而銷售家電屬于銷售貨物,適用 13% 的增值稅稅率。因此,在 A 企業的 “買房送家電” 業務中,關鍵在于判斷該行為屬于混合銷售還是兼營。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 號)附件 1 第四十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房地產企業主要從事不動產銷售,其 “買房送家電” 行為是在一項銷售不動產的行為中同時涉及了貨物(家電),應按照混合銷售處理,即全部收入按照銷售不動產 9% 的增值稅稅率計算銷項稅額,而無需對家電部分單獨按照銷售貨物 13% 的稅率進行視同銷售處理。這一觀點在“營改增”初期部分稅局的政策指引或解答中也有所體現,例如:
1、山東國稅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政策指引(七)
“九、房地產開發企業’買房送裝修、送家電’征稅問題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住房贈送裝修、家電,作為房地產開發企業的一種營銷模式,其主要目的為銷售住房。購房者統一支付對價,可參照混合銷售的原則,按銷售不動產適用稅率申報繳納增值稅。”
2、湖北省營改增問題集
“36.房地產企業銷售不動產的同時,無償提供家具、家電等貨物如何計稅?
房地產企業銷售不動產,將不動產與貨物一并銷售,且貨物包含在不動產價格以內的,不單獨對貨物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例如,隨精裝房一并銷售的家具、家電等貨物,不單獨對貨物按17%(現已改為13%)稅率征收增值稅。
房地產企業銷售不動產時,在房價以外單獨無償提供的貨物,應視同銷售貨物,按貨物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例如,房地產企業銷售商品房時,為促銷舉辦抽獎活動贈送的家電,應視同銷售貨物,按貨物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二、企業所得稅方面的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 號)第三條規定,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于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
在 A 企業的促銷業務中,“買房送家電” 屬于組合銷售行為。企業的目的并非無償贈送家電,而是通過這種方式促進房產銷售,家電的贈送與房產銷售構成一個整體的銷售業務。因此,在企業所得稅處理上,不應將贈送家電視同銷售處理,而是將房產銷售總價 200 萬元按照房產和家電的公允價值比例進行分攤,分別確認房產和家電的銷售收入。
綜上所述,A企業在 “買房送家電” 營銷方案中,贈送的電器在增值稅方面,由于其屬于混合銷售行為,無需按視同銷售處理,應將全部收入按照銷售不動產的稅率計算增值稅;在企業所得稅方面,依據相關規定,該贈送行為不屬于捐贈,而是組合銷售,同樣無需視同銷售,應按各項商品公允價值比例分攤確認銷售收入。
來源:正保會計網校稅務網校原創內容,作者:顧老師(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侵權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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