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的三大影響!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經2019年12月4日國務院第73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明確了農民工工資支付形式與周期、工資清償、監督檢查等事項,并對工程建設領域的農民工工資支付做了特別規定。
在今年上半年,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下發了《關于印發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建市[2019]18號),該文件要求,自2019年3月1日起,全面實行建筑業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制度,堅持建筑企業與農民工先簽訂勞動合同后進場施工。
條例和這個通知的相關規定,在人工成本方面,對建筑企業的影響至少會有以下幾個方面。
PART 01個人所得稅方面
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應當依法與所招用的農民工訂立勞動合同并進行用工實名登記,具備條件的行業應當通過相應的管理服務信息平臺進行用工實名登記、管理。
第三十一條規定:工程建設領域推行分包單位農民工工資委托施工總承包單位代發制度。
分包單位應當按月考核農民工工作量并編制工資支付表,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后,與當月工程進度等情況一并交施工總承包單位。
施工總承包單位根據分包單位編制的工資支付表,通過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直接將工資支付到農民工本人的銀行賬戶,并向分包單位提供代發工資憑證。
《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依據上述條例規定和《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分析如下:
1、如果施工總承包單位與所招用的農民工訂立勞動合同,那么這些農民就是總包單位的職工,總包單位給自己的職工發工資,總包單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2、如果是分包單位與所招用的農民工訂立勞動合同,根據上述規定會出現由總包單位代發工資,分包單位應當按月考核農民工工作量并編制工資支付表交給總包單位,此時需要注意個稅應該由分包單位代扣代繳,總包代為支付的工資,應該是農民工的稅后工資。分包方需要按合同約定給甲方開具分包款的發票,總包向分包單位提供代發工資憑證。
PART 02社保方面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后,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并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于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
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一百條: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結合上述勞動法和社保法的規定分析如下:
1、如果施工總承包單位與所招用的農民工訂立勞動合同,那么這些農民就是總包單位的職工,總包單位給這些人員繳納社保。
2、如果是分包單位與所招用的農民工訂立勞動合同,那么這些農民就是分包單位的職工,分包單位給這些人員繳納社保。
PART 03殘疾人保障金方面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15〕72號)規定,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規定。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保障金。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和本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之積計算繳納。計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在職職工,是指用人單位在編人員或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的人員。季節性用工應當折算為年平均用工人數。
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按用人單位上年在職職工工資總額除以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計算。
結合上述殘保金的規定分析如下:
1、如果施工總承包單位與所招用的農民工訂立勞動合同,那么這些農民就是總包單位的職工,總包單位給這些人發放的工資作為總包單位繳納殘保金的基數。
2、如果是分包單位與所招用的農民工訂立勞動合同,那么這些農民就是分包單位的職工,分包單位給這些人發放的工資作為分包單位繳納殘保金的基數。
另外提醒大家注意,為了緩解給企業帶來的這個壓力,財政部發布了新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實行分檔減繳政策。其中: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達到1%(含)以上,但未達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按規定應繳費額的5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在1%以下的,按規定應繳費額的9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 作者:老顧(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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