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公司取得分紅是否需要按稅率差補交企業所得稅?
在本周的咨詢答疑中,有財稅會員咨詢:母公司適用稅率25%,子公司適用稅率15%,子公司給母公司分紅,母公司是需要補交10%的企業所得稅嗎?
我們先來看一下相關的政策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二條 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
本法所稱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
本法所稱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
第二十六條 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八十三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依據上述規定來看,符合規定條件的,母公司就可以作為免稅收入。并沒有提到有稅率差的情況下,母公司要補交企業所得稅。
在新企業所得稅法開始實施的時候,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了《新企業所得稅法精神宣傳提綱》的通知(國稅函〔2008〕159號),其中“第二十四、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收入”作出了解釋,明確不再要求補稅率差。
具體規定如下:
“原稅法規定,內資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收入,低稅率企業分配給高稅率企業要補稅率差。鑒于股息紅利是稅后利潤分配形成的,對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是國際上消除法律性雙重征稅的通行做法,新企業所得稅法也采取了這一做法。為更好體現稅收優惠意圖,保證企業投資充分享受到西部大開發、高新技術企業、小型微利企業等實行低稅率的好處,實施條例明確不再要求補稅率差。
鑒于以股票方式取得且連續持有時間較短(短于12個月)的投資,并不以股息、紅利收入為主要目的,主要是從二級市場獲得股票轉讓收益,而且買賣和變動頻繁,稅收管理難度大,因此,實施條例將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時間短于12個月的股息紅利收入排除在免稅范圍之外。對來自所有非上市企業,以及持有股份12個月以上取得的股息紅利收入,適用免稅政策。”
來源:正保會計網校稅務網校原創內容,作者:老顧(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侵權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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