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臺信息報送新規下電商經營企業的刷單業務如何納稅
一、增值稅的征稅規定
1、現行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2、2026年即將實施的增值稅法規定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銷售貨物、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下稱應稅交易),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增值稅。
銷售貨物、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是指有償轉讓貨物、不動產的所有權,有償提供服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增值稅的征稅核心是“發生應稅銷售行為”,這一界定在政策層面有著明確標準。刷單業務沒有產生真實的貨物銷售,原則上來說不產生納稅義務,但是實際中,需要跟主管稅局舉證溝通確認。
二、稅局稽查案例分析(稽查案例來源于網絡)
1、案例一:剔除刷單收入后確定實際銷售收入
湛稅二稽罰〔2022〕6號
違法事實:經檢查,你公司2020年10月至2021年12月期間在天貓電商平臺取得的銷售收入合計28,210,062.60元,扣除刷單金額 20,128,110.80 元,實際收入8,081,951.80元(其中2020年10月 至12月在天貓取得的收入10,494,200.00元,扣除刷單金額 8,433,897.50 元,實際收入2,060,302.50元;2021年1月至12月 在天貓取得的收入17,715,862.60 元,扣除刷單金額11,694,213.30 元,實際收入6,021,649.30元)。你公司取得的上述收入 8,081,951.80 元未開具發票、也未在賬簿上記載,造成了少申報銷售收入、少繳應納稅款。
2、案例二:企業無法提供刷單證明無法剔除刷單收入
徐稅稽一罰[2024]3號
徐州一家企業在天貓平臺經營旗艦店,這是一家主營水果、蔬菜等農產品的電商店鋪。經營模式主要有2種,以第一種模式為主。第一種是類似于提供居間服務,以收取傭金營利;第二種是買斷后銷售,以銷售價差營利。
檢查人員調取企業支付寶賬單,企業承認2019年轉賬類目收入3.3億元,2020年轉賬類目收入2.5億元,2021年轉賬類目收入2.4億元,2022年1至6月轉賬類目收入1.1億元,為含刷單金額的實際銷售額,扣除刷單部分后按其千分之五收取傭金。但你單位無法提供刷單相關證據,檢查人員按照支付寶賬單金額作為實際銷售額。
從上述兩個案例來分析,刷單業務在稅局檢查的時候是否要繳納增值稅,關鍵是看商家能否提供相關的證據,能證明是銷售收入是刷單產生的,才可以從銷售收入中扣除刷單收入。否則需要根據訂單交易金額申報繳納增值稅。相關證據包含但不限于:“刷單”資金流轉的證據、生成物流信息的證據(寄空郵件或直接購買物流數據),并說明“刷單” 成本、購買流數據的成本。
隨著平臺涉稅信息報送機制的落地,刷單業務的稅務監管已形成“數據留痕、證據說話、實質判定” 的完整鏈條。如果借刷單之名隱匿真實收入的行為,必將面臨嚴厲的稅務處罰。在稅收監管日益精準的今天,唯有堅持真實交易、規范申報,才能在網絡經濟中實現長遠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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