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服務涉稅分享
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定,旅游服務,是指根據旅游者的要求,組織安排交通、游覽、住宿、餐飲、購物、文娛、商務等服務的業務活動。
一、增值稅
納稅人提供旅游服務,可選擇實行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用的余額為銷售額,適用稅率6%。選擇上述辦法計算銷售額的試點納稅人,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注意事項:
1.享受差額征稅政策時,扣除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用”需要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據,其中,納稅人提供旅游服務,將火車票、飛機票等交通費發票原件交付給旅游服務購買方而無法收回的,以交通費發票復印件作為差額扣除憑證。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務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9號)
2.哪些旅游服務及其相關的服務免征增值稅?
納稅人提供的下列服務免征增值稅:
(1)納稅人在境外提供的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游服務。
(2)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在自己的場所提供文化體育服務取得的第一道門票收入免征增值稅。
(3)寺院、宮觀、清真寺和教堂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3.景區內部提供索道、擺渡車、電瓶車、游船如何繳納增值稅?
納稅人在游覽場所經營索道、擺渡車、電瓶車、游船等取得的收入,按照“文化體育服務”繳納增值稅,適用稅率6%。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
二、個人所得稅
對商品營銷活動中,企業和單位對營銷業績突出人員以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名義組織旅游活動,通過免收差旅費、旅游費對個人實行的營銷業績獎勵(包括實物、有價證券等),應根據所發生費用全額計入營銷人員應稅所得,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并由提供上述費用的企業和單位代扣代繳。
其中,對企業雇員享受的此類獎勵,應與當期的工資薪金合并,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對其他人員享受的此類獎勵,應作為當期的勞務收入,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以免費旅游方式提供對營銷人員個人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11號)
三、企業所得稅
旅游企業有什么優惠政策嗎?
旅游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并無特殊優惠政策,企業可考慮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政策優惠。
對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5%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政策,延續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政策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有關稅費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2號)
來源:正保會計網校稅務網校,作者:劉老師(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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