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營一般計稅和即征即退項目,進項稅如何分攤
一般納稅人兼營增值稅一般計稅項目和即征即退項目,應該分別核算銷售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分別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可以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的包括銷售自行開發的軟件產品、提供管道運輸服務、資源綜合利用等。 一、銷售軟件產品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第六條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銷售軟件產品的同時銷售其他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對于無法劃分的進項稅額,應按照實際成本或銷售收入比例確定軟件產品應分攤的進項稅額;對專用于軟件產品開發生產設備及工具的進項稅額,不得進行分攤。納稅人應將選定的分攤方式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并自備案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變更。 二、既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又享受免抵退稅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既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 先征后退政策又享受免抵退稅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69號)第一條規定,納稅人既有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項目,也有出口等其他增值稅應稅項目的,增值稅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項目不參與出口項目免抵退稅計算。納稅人應分別核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項目和出口等其他增值稅應稅項目,分別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稅政策。 第二條規定,用于增值稅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項目的進項稅額無法劃分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對于享受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的企業,曾經在《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完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15號)第八條中明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單獨核算綜合利用產品的銷售額。一般納稅人同時生產增值稅應稅產品和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產品而存在無法劃分的進項稅額時,按下列公式對無法劃分的進項稅額進行劃分: 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產品應分攤的進項稅額=當月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月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產品的銷售額合計÷當月無法劃分進項稅額產品的銷售額合計 現行政策沒有規定的業務如提供管道運輸服務、資源綜合利用等,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同時兼營一般計稅方法計稅項目的,建議參考上述銷售軟件產品和既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又享受免抵退稅政策的方法,計算分攤無法劃分的進項稅額。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對于兼營一般計稅項目和簡易計稅、免稅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如何分攤予以明確,即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但對于兼營一般計稅項目和即征即退項目共同發生的支出對應無法劃分的進項稅并沒有統一的分攤方法。
對于部分業務如銷售軟件品以及兼營即征即退和免抵退稅有具體的規定。
無法劃分進項稅額中用于增值稅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項目的部分=當月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月增值稅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項目銷售額÷當月全部銷售額、營業額合計
但該文件自2015年7月1日起已經由財稅〔2015〕78號廢止。最新的資源綜合利用文件《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0號)并沒有明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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