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請問老師 企業重組中特殊性稅務處理關于企業合并,如果在進行合并時合并企業股權支付占90%,假設被合并企業價值100萬,那么還有10萬是非股權支付,那合并企業取得被合并企業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以被合并企業原有計稅基礎確定。這個計稅基礎不考慮非股權支付部分嗎?不應該是股權支付部分按原計稅基礎,非股權部分按公允價值嗎?如果按表格中都這樣理解,那么合并企業取得的被合并企業的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就只有90萬對嗎?
?同學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請稍等
03/30 10:16
董孝彬老師 
03/30 10:16
?您好,不對,1.表格中的規定明確“以被合并企業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未區分股權與非股權支付部分。特殊性稅務處理的初衷是遞延納稅,因此計稅基礎延續原值,僅對非股權支付部分即時征稅。
2.股權支付比例為90%(即90萬元),非股權支付為10%(即10萬元),合并企業取得的被合并企業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仍以被合并企業的原有計稅基礎(假設為X)全額確定,而非僅按股權支付比例(9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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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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