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老師好 如下圖,“應按照合理的方法分開計算”理由周老師在課上說是因為金融企業債資比5:1跟非金融企業2:1是不一樣,就這里我不理解,這個借款方的身份不就是金融或者非金融嗎,也就是身份是唯一的才對,所以周老師這里講的這個理由我不是很認可,那正確的理由是什么? 因為資就一塊,是說如果既有金融也有非金融業務的情況下,我的資就按照一定的分配方法在金融跟非金融兩者之間劃分,然后再按5:1算金融業務的資的限額是多少,按2:1算非金融業務的資的限額是多少,是這樣的意思嗎?
企業同時從事金融和非金融業務時,向關聯方支付的利息,需按業務類型分開算扣除限額(金融業務債資比 5:1、非金融業務 2:1)。因為若不分開,用同一標準會導致扣除不合理,要么多扣(非金融業務按金融標準)、要么少扣(金融業務按非金融標準),所以得合理劃分資金在兩類業務的使用,分別按對應債資比算扣除限額。
09/01 11:54
84784989 
09/01 12:31
老師好 我的問題有兩個:一個是這樣設定的緣由,另一個是在分資的時候是不是這樣的一個思路走。抱歉,你的回復還是沒能解答我的疑問。
樸老師 
09/01 12:34
一、設定緣由
金融與非金融企業業務、債務依賴度不同,金融企業債務杠桿高(債資比 5:1),非金融企業低(2:1),分開算能保證稅收公平,避免混算扭曲扣除額。
二、分 “資” 思路
先按合理方法(如收入、資產占比),把關聯方債務和企業資本拆分到金融、非金融業務板塊,再分別用對應行業債資比(5:1 或 2:1)算可扣除利息。
84784989 
09/01 12:56
第二個回復我是看懂了;但第一個還是有點疑問,是不是說:找關聯方借款的情況下是不需要看缺錢的這一方的身份是金融企業還是非金融企業?而是只看業務性質?這樣嗎?因為講義上關于利息費用這一段,都是先說借款方的身份的。
樸老師 
09/01 13:04
先看借款方整體身份(金融或非金融)定基本債資比,若企業同時有金融和非金融業務,再按業務性質拆分,金融業務部分額外適用金融企業債資比。
84784989 
09/01 13:18
噢噢 這樣我就明白了 謝謝
樸老師 
09/01 13:20
滿意請給五星好評,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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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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