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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稅務機關的征稅行為不服,到底是應該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天內提起復議申請,還是自繳納稅款、滯納金之日起60天申請行政復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一百條的規定,申請人按照征管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的,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稅額、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方可在實際繳清稅款和滯納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擔保得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10/27 20:30
蘇曉燕老師 
10/27 20:31
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天內提起復議申請:這是《行政復議法》的一般規定,適用于大多數行政復議案件。
蘇曉燕老師 
10/27 20:31
繳納稅款、滯納金之日起60天申請行政復議:這是《稅收征收管理法》和《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的特殊規定,專門針對稅務爭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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