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請董孝彬老師回答 我有個問題: 就是金銀首飾和其他產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按銷售額全額從高適用稅率。 問題1(征稅次數): 金銀首飾本來就是在零售環節,如果現在在出廠環節把金銀首飾混在一起組成成套,那就是出廠環節要征,零售環節還要就成套的售價征本來就應該在零售環節的消費稅,等于交兩次,是吧? 問題2(成套適用的稅率):就是不看具體的稅目是否一樣,只看成套里面的應稅消費品哪個稅率高就用哪個,是嗎?如果成套里面就只有金銀是應稅消費品就用金銀首飾的稅率就好,如果有其他應稅消費品(非金銀)就比較稅率高低,哪個高用哪個?是嗎?那這樣不就是跟零售環節按金銀首飾的稅率來相悖了嗎?因為在零售環節也有超豪華小汽車那個稅率是10%。感覺在稅率這塊弄不清用哪個,究竟是怎么用的?
朋友您好,感謝您的信任,我在看題了哈
10/31 21:27
董孝彬老師 
10/31 21:30
朋友您好,金銀首飾和其他產品組成成套銷售時,消費稅只在零售環節征一次,不是出廠征一次、零售再征一次,所以不會交兩次稅;成套里的應稅消費品要比較稅率,哪個高用哪個,如果只有金銀首飾是應稅的,就按5%計算,如果有其他應稅消費品,比如高檔化妝品稅率15%或超豪華小汽車零售加征10%,就要選里面最高的稅率,比如15%,然后按成套全部銷售額乘以這個最高稅率,比如10000元銷售額就按10000×15%=1500元算消費稅,不管金銀值多少,也不分項核算。
84784989 
10/31 21:49
董老師 你說的我看懂了,我有兩個問題:1??書上寫著:如果既銷售金銀又銷售非金銀的單位,如果劃分不清,在零售環節銷售的,一律按金銀首飾征收。那這句話是不是就跟我們說從高計稅相悖了?還是這句話只是在說金銀這同一個稅目里面的事情而不涉及到不同稅目的?
84784989 
10/31 21:56
我感覺這兩句話我弄不清兩者的區別。一句是成套按從高 以及 這句在零售環節按金銀征收 ,麻煩老師幫忙看看。
84784989 
10/31 21:58
還有一個就是如果在出廠銷售金鑲玉,那應該怎么算消費稅?如果在零售環節銷售金鑲玉,那又該如何算消費稅呢?因為不同環節不同稅率的給并一起了,我不會算,不知道用哪個稅率,以及怎么用。
董孝彬老師 
10/31 22:06
?您好,書上說“如果既銷售金銀又銷售非金銀,劃分不清的,一律按金銀首飾征稅”,這句話針對的是在同一零售行為中混合銷售但無法區分的情況,且前提是這些商品都屬于應稅消費品中的不同類別;它并不與“從高適用稅率”矛盾,因為這條規則特指在沒有成套包裝、只是混賣且分不清時,默認按金銀首飾5%征稅,不涉及與其他高稅率應稅品(如高檔化妝品15%或超豪華小汽車10%)比較的問題,所以是特殊情形下的簡化處理,不是跨稅目比稅率。
如果在出廠環節銷售金鑲玉,只要不是最終賣給消費者,就不繳納消費稅,因為金銀首飾的納稅環節在零售;此時無論是否組合、鑲嵌,都不征消費稅,只有等到最終零售給個人消費者時才計稅。
如果在零售環節銷售金鑲玉,整體視為金銀首飾,按全部銷售額乘以5%計算消費稅,比如售價10000元就按10000×5%=500元繳稅,即使玉石本身不是金銀,但因與金銀一同構成飾品并在零售環節出售,視同金銀首飾征稅,不拆分,也不考慮其他稅率。
84784989 
10/31 22:45
董老師:1??是不是默認是同一個金銀的稅目里面涉及不同稅率的這種才是用5%,其他要是涉及到不同稅目的應稅消費品,那都是要比稅率然后用高的稅率的,對吧?你是這意思嗎?那如果在出廠環節就銷售給消費者,那是不是出廠即零售,也就按售價*5%來?還是要怎么算呢?
董孝彬老師 
10/31 22:48
?您好,是的,如果只是金銀首飾內部劃分不清,比如金項鏈和銀手鐲混賣分不清,按5%從高征稅;但若成套包含不同稅目的應稅消費品,如金銀首飾和高檔化妝品或超豪華小汽車,則必須比較各應稅品稅率,哪個高用哪個,不是一律按5%;如果在出廠環節直接銷售給消費者,屬于“出廠即零售”,此時視為零售環節發生納稅義務,按實際售價全額乘以適用稅率計稅,若是單獨金銀飾品按5%,若是成套且含更高稅率應稅品則按最高稅率比如10000×15%=1500元計算
84784989 
11/01 00:03
老師 那就是金銀首飾就是在零售環節 如果是在基礎環節比如生產銷售環節 那如果是混用分不清或者是組合 如果不是出廠即零售 就要等到零售環節再比稅率哪個高用哪個,對嗎?因為金銀首飾就只會在零售環節交消費稅,是這樣總結嗎?
董孝彬老師 
11/01 05:11
?您好,是的,金銀首飾消費稅只在零售環節征收,不管之前生產或批發環節有沒有組合或混賣,只要沒賣給最終消費者就不交稅;如果組成成套或劃分不清,等到實際零售時再判斷:若是與其他應稅消費品成套銷售,就比較各應稅品稅率,哪個高用哪個,按全部銷售額乘以最高稅率計算,比如10000×15%=1500;若只是金銀類內部混售
84784989 
11/01 07:43
老師 最后問一嘴 ?極端情形:這個工廠啥都能做,如果同時生產金銀及其他應稅消費品比如摩托車,在出廠就組合銷售或者出廠就混用分不清,這樣的話怎么判定在哪個環節交稅?
董孝彬老師 
11/01 07:52
?您好,如果工廠同時生產金銀首飾和摩托車并在出廠環節就組合銷售,由于金銀首飾不屬于出廠征稅范圍,其消費稅納稅義務發生在零售環節,而摩托車在生產出廠時就要交稅;如果此時是 組合銷售 但尚未進入零售(即廠家直接打包賣給批發商或零售商),則:摩托車部分在出廠按13%稅率照常交稅,金銀部分不在此環節征稅,整個套裝不視為成套消費品,因為還沒到零售;只有當金銀與其他商品一同銷售給最終消費者(零售)時,才觸發 成套銷售從高計稅 規則;所以極端情形下,只要不是直接面向消費者銷售,就各算各的環節、各繳各的稅,不會混在一起提前按高稅率全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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