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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為何破產案件會是在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不應該是債務人公司所在地嗎?
您好,學員。
確定破產案件的地域管轄,必須先確定債務人的住所地。對于“住所地”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條規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法人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營業地是指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辦事機構所在地通常是指企業管理機構的辦公地點,兩者間是并列關系,不存在先后順序問題。由于債務人的主要營業地與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可能并不在同一地方,因此,不同的法院對破產案件可能同時享有管轄權。
為了解決可能存在的不同法院就同一破產案件都享有管轄權而引發的管轄沖突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曾在《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一條中規定:“企業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債務人住所地指債務人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債務人無辦事機構的,由其注冊地人民法院管轄。”
2022 11/09 00:04
小田田老師 
2022 11/09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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