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根據《企業破產法》及司法解釋規定,下列關于追回權和取回權的說法中,正確的有()。 A.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占有的不屬于債務人的財產,該財產的權利人可以通過管理人取回 B.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其繳納出資 C.權利人主張取回權,管理人不予認可的,權利人有權以管理人為被告提起訴訟,請求行使取回權 D.權利人行使取回權,應當在破產財產變價方案或者和解協議、重整計劃草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表決前提出 E.對因《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無效行為而取得的債務人的財產,管理人有權追回 【答案】ABDE【解析】選項C:權利人依法向管理人主張取回相關財產,管理人不予認可,權利人以“債務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行使取回權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您好
權利人依法向管理人主張取回相關財產,管理人不予認可,權利人以“債務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行使取回權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不是以管理人為被告是以債務人為被告
2023 11/04 15:40
84785028 
2023 11/04 15:41
特殊取回權,如果物權已經轉移,還能取回嗎?
未約定交付地點的運輸貨物,出賣方把貨物交給承運人的時候,物權就發生轉移歸屬于破產債務人,破產債務人也未付錢,那出賣人能在破產債務人未收到貨物前,行使特殊取回權嗎??
84785028 
2023 11/04 16:17
人呢?人呢?
bamboo老師 
2023 11/04 16:22
特殊取回權指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出賣人已將買賣標的物向作為買受人的債務人發運,債務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價款時,出賣人所享有的可以取回在運途中的標的物的權利。
閱讀 459
00:10:00
描述你的問題,直接向老師提問
528

意見反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