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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不得稅前扣除的利息費用為( )萬元。怎么算
親愛的學員,您好!很高興能為您提供幫助,您的問題答復如下:企業每一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該期間借款利息額×該期間未繳足注冊資本額+該期間借款額。不得扣除的利息=(100×7%÷12×10)×80÷100=4.67(萬元)。根據《關于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312號)中的規定,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于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其不屬于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根據上述函文的解釋規定,在企業存在應繳足而實際未繳足的資本時,此時企業對外借款,不會被認定為《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合理、必要支出”,因此該部分利息也就自然不能所得稅前進行扣除。祝您學習愉快!
05/06 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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