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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啤酒黃酒以外的酒類產品包裝物押金繳納消費稅時,為什么不計入“稅金及附加”,而是沖減“其他應付款”呢,這里怎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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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啤酒、黃酒以外的酒類產品包裝物押金,在收取時即視同銷售,需繳納消費稅。但押金本身屬于“或有負債”,并非當期實際實現的收入,因此不能直接計入“稅金及附加”(該科目用于核算當期已實現收入對應的稅費)。繳納的消費稅應先從“其他應付款”中沖抵,因為押金原本是暫收款項,待包裝物退回時需退還。若逾期未退回,押金被沒收后,才轉化為企業的收入,此時再確認相關稅費。這種處理方式符合權責發生制和收入確認原則。
祝您學習愉快!
除啤酒、黃酒以外的酒類產品包裝物押金,在收取時即視同銷售,需繳納消費稅。但押金本身屬于“或有負債”,并非當期實際實現的收入,因此不能直接計入“稅金及附加”(該科目用于核算當期已實現收入對應的稅費)。繳納的消費稅應先從“其他應付款”中沖抵,因為押金原本是暫收款項,待包裝物退回時需退還。若逾期未退回,押金被沒收后,才轉化為企業的收入,此時再確認相關稅費。這種處理方式符合權責發生制和收入確認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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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7 0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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