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解答中
行政復議可以附帶審查規范性文件,如何區分是規范性文件,還是地方政府規章
親愛的學員,您好!很高興能為您提供幫助,您的問題答復如下:
兩者可以從如下角度做區分
稅務規范性文件
(2)適用主體的非特定性(普遍適用,以普遍的行政管理事項或相對人為規范對象,而不是以特定的人或事為規范對象)
(3)不具有可訴性(抽象稅務行政行為不具有可訴性)
(4)法律行為的延伸(對上位法等的具體適用所作的闡述,先于稅務具體行政行為而形成,其效力往往針對以后發生的人和事)
范圍
(2)稅務規范性文件制定權:
①縣稅務機關制定稅務規范性文件,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或者省以上稅務機關稅務規范性文件的明確授權;沒有授權又確需制定稅務規范性文件的,應當提請上一級稅務機關制定
(依法經授權,沒有授權請上一級制定)
②各級稅務機關的內設機構、派出機構和臨時性機構,不得以自己名義獨立制定稅務規范性文件
可以使用“辦法”“規定”“規程”“規則”等
不得使用:“條例”“實施細則”“通知”“批復”等
(2)稅務規范性文件要素:制定目的和依據、適用范圍和主體、權利義務、具體規范、操作程序、施行日期或者有效期限等事項
(3)稅務規范性文件表述方式:條文式、段落式
(4)稅務規范性文件授權:上級稅務機關可以授權下級稅務機關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被授權稅務機關不得將被授予的權力轉授給其他機關
(5)稅務規范性文件解釋權限:由制定機關負責解釋,不能再往下授權
(6)稅務規范性文件執行時間:文件應當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不立即施行將有礙執行的,可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未以公告形式發布的,不得作為稅務機關執法依據
稅務部門規章(★)
②不能另行創設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所沒有規定的內容;
③稅務部門規章原則上不得重復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
④制定稅務部門規章,應當符合上位法的規定,體現職權與責任相統一的原則;
⑤沒有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依據,稅務部門規章不得設定減損稅務行政相對人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范,不得增加本部門的權力或者減少本部門的法定職責;
⑥稅務部門規章不得溯及既往,但是為了更好地保護稅務行政相對人權益而作出的特別規定除外
程序
稅務部門規章以國家稅務總局令公布
時間
稅務部門規章解釋與稅務部門規章具有同等效力
祝您學習愉快!
11/06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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