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提高人口素質,預防先天性智力低下、行為受礙的人出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陜西省計劃生育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癡呆傻人,是指由于家族遺傳、近親結婚或者其它先天性因素形成的智力明顯低下,語言、記憶、思維、定向等存在適應行為障礙的人。
癡呆傻人按患病的輕重程度劃分為極重度、重度、中度、輕度,其具體鑒定標準由省衛生廳另行制定。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預防劣生工作的領導,負責組織本辦法的實施。
各級人民政府的計劃生育、衛生行政部門是實施本辦法的主管部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主要負責人口控制、限制癡呆傻人生育和節制生育技術指導等工作;衛生行政部門主要負責優生優育、預防劣生、節制生育的中止妊娠、施行絕育等醫療技術工作。民政、財政、公安部門和婦聯等組織要密切配合,通力協作,確保本辦法的實施。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要協助當地人民政府依法做好限制癡呆傻人生育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禁止患有先天性的極重度、重度、中度癡呆傻人生育。
第五條 患有先天性的極重度、重度、中度癡呆傻病的人,申請結婚的,必須在婚前實施絕育手術,持絕育證明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第六條 對已結婚或者非婚同居的患有先天性的極重度、重度、中度癡呆傻人,必須施行絕育手術。
第七條 對已懷孕的患有先天性極重度、重度、中度癡呆傻婦女,必須中止妊娠并施行絕育手術。
第八條 對夫婦雙方均為輕度癡呆傻人,或者一方為輕度癡呆傻人、另一方為智力正常人的,應當進行說服教育,勸其不要生育。對已生育過一個子女的,禁止生育第二胎。
第九條 對癡呆傻人的鑒定、中止妊娠和絕育手術實行免費。
癡呆傻人絕育后,年老失去勞動能力,生活無依靠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社會救濟的有關規定,予以妥善安置。
第十條 對癡呆傻人的技術鑒定工作,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有一定技術水平的人員進行。監護人或者當事人對鑒定結果有異議或者不服的,可以申請上一級主管部門組織復查鑒定。
第十一條 實施中止妊娠、絕育手術要嚴格遵循科學操作規程,提高醫術和服務質量,確保受術者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二條 實施中止妊娠、絕育手術,須經監護人或者當事人同意簽字后,方可進行。
第十三條 按本辦法規定經診斷確認需要施行中止妊娠或絕育手術,在勸告后仍拒絕實施的,醫生應當寫出診斷報告,報當地衛生、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核簽發實施決定,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督促執行。
第十四條 各級衛生、計劃生育、民政等部門應當做好癡呆傻人流行病學調查、優生咨詢、節育技術指導、醫療保健和婚姻登記工作,防止癡呆傻人出生。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建立癡呆傻人的檔案、制定限制癡呆傻人生育的具體措施,實行管理責任制。
第十五條 衛生、計劃生育、民政等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施行中止妊娠、絕育手術、技術鑒定、婚姻登記等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弄虛作假,偽造證件的,視其情節和后果,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經濟處罰;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造成癡呆傻人生育的地方或者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視其情節和后果,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經濟處罰;對負有責任的監護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處以罰款。
第十七條 對尋釁滋事、毆打公務人員,故意妨礙本辦法施行,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上一級部門申請復議;復議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問題由省衛生廳、省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