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財行〔2025〕1128號
頒布時間:2025年10月14日 17:31 發文單位: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中共內蒙古自治區委員會組織部?內蒙古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自治區紀委監委,自治區黨委各部門,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自治區政府各委、辦、廳、局,自治區政協辦公廳,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自治區人民檢察院,自治區各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內蒙古區委會,自治區工商聯合會,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
為進一步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推進干部教育培訓事業持續健康發展,不斷規范和加強自治區本級黨政機關培訓費管理,我們對《內蒙古自治區本級黨政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內財行〔2017〕2091號)、《關于〈內蒙古自治區本級黨政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的補充通知》(內財行規〔2023〕5號)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后的《內蒙古自治區本級黨政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 ? ? ? ? ?中共內蒙古自治區委員會組織部
內蒙古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5年9月28日
內蒙古自治區本級黨政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自治區本級黨政機關培訓工作,保證培訓工作需要,加強培訓經費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干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參照財政部、中共中央組織部、國家公務員局印發的《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財行〔2016〕540號),緊緊圍繞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工作主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培訓,是指自治區本級黨政機關及其所屬機構,使用財政資金在境內舉辦的三個月以內的各類培訓(包括線上培訓、線下培訓以及線上和線下相結合的培訓)。
自治區黨委組織部組織的調訓和統一培訓、有關部門組織的援外培訓,不適用本辦法,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自治區本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自治區總工會、團委、婦聯等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內蒙古區委會,自治區工商聯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
第四條? 各單位舉辦培訓應當堅持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原則,實行單位內部統一管理,增強培訓計劃的科學性和嚴肅性,增強培訓項目的針對性和實效性,保證培訓質量,節約培訓資源,提高培訓經費使用效益。
第二章? 計劃和備案管理
第五條? 建立培訓計劃編報和審批制度。各單位培訓主管部門制訂的本單位年度培訓計劃(包括培訓名稱、目的、對象、內容、時間、地點、參訓人數、所需經費及列支渠道等),經單位財務部門審核后,報單位領導辦公會議或黨組(黨委)會議批準后施行。
第六條? 培訓費實行預算管理。年度培訓費預算一經批準,原則上不得調增。確需臨時增加培訓及調整預算的,經單位培訓管理部門、財務部門審核后,報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審批。
第三章? 開支范圍和標準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培訓費,是指各單位開展培訓直接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包括師資費、培訓場地費、培訓資料費、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以及其他費用。
(一)師資費是指聘請師資授課發生的費用,包括授課老師講課費、住宿費、伙食費、城市間交通費等。
(二)培訓場地費是指用于培訓的會議室或教室租金。若培訓場地選擇會議定點場所,會議室價格按照黨政機關會議定點場所協議價格執行。
(三)培訓資料費是指培訓期間必要的資料及辦公用品費。
(四)交通費是指用于培訓所需的人員接送以及與培訓有關的考察、調研等發生的交通支出。
(五)住宿費是指參訓人員及工作人員培訓期間發生的租住房間的費用。
(六)伙食費是指參訓人員及工作人員培訓期間發生的用餐費用。
(七)其他費用是指現場教學費、設備租賃費、文體活動費、醫藥費等與培訓有關的其他支出。
參訓人員參加培訓往返及異地教學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按照自治區本級黨政機關差旅費有關規定回單位報銷。
開展線上培訓,除上述費用外,還包括通信費、線路費、技術服務費、軟件應用費、音頻制作費、購買課程費等。
第八條? 除師資費外,(一)線下培訓費分區內、區外,實行分類綜合定額標準,總額控制,各項費用之間可以調劑使用。區內綜合定額標準如下:
一類培訓是指參訓人員主要為省部級人員的培訓項目,定額標準為600元/人.天;
二類培訓是指參訓人員主要為廳局級人員的培訓項目,定額標準為500元/人.天;
三類培訓是指參訓人員主要為縣處級及以下人員的培訓項目,定額標準為400元/人.天。
以其他人員為主的培訓項目參照上述標準分類執行。
本地參訓人員不安排住宿,涉密培訓、封閉集中培訓等確需安排住宿的特殊培訓除外。
自治區旅游旺季(七、八、九月份)綜合定額標準最高可上浮20%。
區外培訓執行培訓地黨政機關培訓費標準。
綜合定額標準是相關費用開支的上限。各單位應在綜合定額標準以內結算報銷。
30天以內的培訓按照綜合定額標準控制;超過30天的培訓,超過天數按照綜合定額標準的70%控制。上述天數含報到撤離時間,報到和撤離時間分別不得超過1天。
(二)線上培訓的費用不執行綜合定額標準,線上培訓不安排報到和撤離時間。
第九條? 對于專業技術性較強且培訓需花費較大的技能類培訓,如購置標本、試劑以及進行實操演示、演練,現場做試驗等特殊類培訓,根據需要,可在培訓費綜合定額標準的基礎上最高上浮20%。如在自治區旅游旺季(七、八、九月份)舉辦,可在培訓費原有綜合定額標準的基礎上最高上浮40%。
第十條? 師資費在綜合定額標準外單獨核算,由培訓承辦單位承擔。
(一)講課費(稅后)執行以下標準:副高級及以下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學時最高不超過500元;正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學時最高不超過1000元;院士、全國知名專家每學時一般不超過1500元??h處級以下工作人員、縣處級、廳局級和省部級分別按照每學時不超過500元、800元、1000元和1500元執行。其他人員參照執行。講課費按實際發生的學時計算,每半天最多按4學時計算。為多班次合并授課的,不重復計算講課費。
(二)授課老師的城市間交通費按照自治區本級黨政機關差旅費有關規定和標準執行,住宿費、伙食費按照參加該次培訓的標準執行。
(三)培訓工作確有需要從異地(含境外)邀請授課老師,路途時間較長的,經單位主要負責同志書面批準,講課費可以適當增加,最多不超過講課費標準的50%。
(四)線上培訓講課費比照執行。
第四章? 培訓組織
第十一條? 培訓實行自治區和盟市分級管理,各單位舉辦線下培訓,原則上不得下延至旗縣(市、區)及以下。上級組織部門或業務主管部門有明確規定的,確因工作需要下延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按照黨政機關過緊日子要求,各單位舉辦培訓應以在常駐地、區內開展為主,從嚴控制非必要的區外培訓。各單位開展培訓應當盡量利用內部場所,本單位不具備培訓條件的,應當在開支范圍和標準內優先選擇黨校(行政學院)、干部學院、社會主義學院以及組織人事部門認可的其他培訓機構承辦。
線上培訓優先選擇部門內部視頻會議系統、電子政務內網視頻會議等現有應用系統。單位現有應用系統無法保障的,應當結合工作性質、保密要求等,通過市場調研,優先選擇性價比高的專用系統、運營商服務系統、第三方軟件服務系統等。
第十三條? 組織培訓的工作人員控制在參訓人員數量的10%以內,最多不超過10人。參加組織培訓的工作人員也算作參訓人員,相關費用一并計算。
第十四條? 嚴禁借培訓名義安排公款旅游;嚴禁借培訓名義組織會餐或安排宴請;嚴禁組織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嚴禁使用培訓費購置電腦、復印機、打印機、傳真機等固定資產以及開支與培訓無關的其他費用;嚴禁在培訓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會議費;嚴禁套取培訓費設立“小金庫”。
培訓住宿不得安排高檔套房,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培訓用餐不得上高檔菜肴,不得提供煙酒;除必要的現場教學外,7日以內的培訓不得組織調研、考察、參觀。
第十五條? 區內師資能夠滿足培訓需要的,優先選擇區內師資;境內師資能夠滿足培訓需要的,不得邀請境外師資。確需邀請境外師資講課,須嚴格按照有關外事管理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第十六條? 各單位組織培訓應當注重教學設計和質量評估,通過需求調研、課程設計和開發、專家論證、評估反饋等環節,推進培訓工作科學化、精準化;注重運用大數據、“互聯網 ”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推行自主選學、在職自學等方式開展培訓和管理,優先考慮在本地區進行培訓,降低培訓成本,提高培訓效率。所需費用納入部門預算予以保障。
第五章? 報銷結算
第十七條? 各單位財務部門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審核培訓費開支,對未履行審批備案程序的培訓,以及超范圍、超標準開支的費用不予報銷。對臨時增加的培訓項目,還應提供經單位主要負責同志批準的相關材料。報銷培訓費應提供的票證:
(一)屬于在綜合定額范圍內報銷的,應當提供培訓計劃審批文件、培訓通知、實際參訓人員簽到表以及培訓機構出具的收款票據、費用明細等憑證;
(二)屬于在師資費范圍內的,應當提供勞務費發票、向個人轉賬憑證或邀請函、合同,授課老師異地授課的城市間交通費按照差旅費報銷辦法提供相關憑據,住宿費、伙食費提供由培訓機構出具的相應收款票據、費用明細等憑證;
(三)使用單位內部信息系統舉辦線上培訓產生的系統相關費用,通過單位原有系統運維保障渠道解決;
(四)本辦法第七條提及線上培訓所產生的其他費用在年度培訓費內據實列支,不得調劑未發生的項目。報銷時需提供費用清單、服務合同及通過相關應用系統開具的票據。
第十八條? 培訓費的支付應當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和公務卡管理有關制度規定。
第十九條? 培訓費由培訓舉辦單位承擔,納入部門預算管理,在各單位公用經費或專項經費中列支,不得向參訓人員收取任何費用。
各單位要從嚴控制和嚴格審核單位所屬人員參加收費培訓,不得批準參加以獲取利潤為目的、未經行業主管部門認可的各種中介機構及學會、協會等舉辦的培訓班。確因履行崗位職責需要參加的、上級組織部門或業務主管部門書面通知的收費培訓,經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或本單位分管業務和財務的同志批準后,可以報銷培訓費用,報銷標準原則上不能超過培訓地黨政機關培訓費標準。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各部門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本部門培訓費支出的預決算情況,公開的內容、時間、方式等應當嚴格按照自治區黨委辦公廳、政府辦公廳及財政廳制定的自治區本級預決算公開工作有關制度的要求執行。
第二十一條? 自治區黨委組織部、財政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有關部門,對各單位培訓活動和培訓費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培訓計劃的編報是否符合規定;
(二)臨時增加培訓計劃是否報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審核批準;
(三)培訓費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是否符合規定;
(四)培訓費報銷和支付是否符合規定;
(五)是否存在虛報培訓費用的行為;
(六)是否存在轉嫁、攤派培訓費用的行為;
(七)是否存在向參訓人員收費的行為;
(八)是否存在奢侈浪費現象;
(九)是否存在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對于檢查中發現的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由自治區財政廳、黨委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有關部門責令改正,追回資金。對涉嫌違紀違法的相關責任人員,按規定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可以按照本辦法,結合本單位業務特點和工作實際,制定培訓費管理具體規定。如使用科研經費、專項經費、業務費安排的培訓,原則上執行本辦法,另有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自治區本級事業單位培訓費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會同自治區黨委組織部、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內蒙古自治區本級黨政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內財行〔2017〕2091號)、《關于〈內蒙古自治區本級黨政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的補充通知》(內財行規〔2023〕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