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頒布時間:2021-04-3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一、通知背景 為進一步優化我市營商環境,提升不動產繳稅和登記政務服務水平,便利納稅人辦事,提高“企業綜合窗口”辦理效能,解決納稅人辦稅難點堵點問題,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壓縮不動產登記辦理時間的通知》(國辦發[2019]8號)《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十五屆]第25號)等文件規定,制發《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關于調整企業間存量房交易業務辦理流程的通知》(京稅發[2021]43號),簡化企業間存量房交易繳稅流程。
二、企業間存量房交易業務辦理流程變化 原有流程:存量房買賣雙方(轉讓方、承受方)同時申報繳稅,賣方繳納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稅、印花稅,買方繳納契稅、印花稅后,進入登記環節。 《通知》執行后流程:買賣雙方在不動產登記大廳“企業綜合窗口”同時辦理繳稅和登記手續,買方繳納契稅、印花稅后,即可辦理不動產登記。賣方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稅改為后續自行使用電子稅務局繳納,土地增值稅改為后續自行使用電子稅務局申報并繳納。“企業綜合窗口”打印《不動產交易繳稅告知書》交與賣方,詳細告知后續申報、繳納操作流程。
三、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核實的變化 根據通知第二條“土地增值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完稅情況不再作為受理契稅申報的前置條件”的要求,賣方納稅人辦理存量房交易業務環節,不再核實持有房產期間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申報繳納情況,改為事后采取風控核查的方式管理。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2021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