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辦發[2014]66號
頒布時間:2014-12-19 00:00:00.000 發文單位: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精神,深化全省行政復議體制改革、健全行政復議案件審理機制工作,經省政府同意,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完善行政復議委員會審理機制,推行相對集中審理
(一)各市(地)、縣(市、區)政府(以下簡稱市、縣政府)要制定《完善行政復議委員會審理機制推行相對集中審理工作方案》,逐級上報省政府批準后開始實施。市、縣政府成立行政復議委員會,同級政府法制機構負責行政復議委員會的日常工作,集中受理審查依法應當由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受理審查的行政復議案件,經行政復議委員會集中審議并經政府領導審定后,以法定行政復議機關名義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再由政府法制機構集中送達當事人。形成集中受理、集中審查、集中審議、集中送達的一站式服務。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要注意充分發揮專家學者的咨詢作用和行政首長的決策作用。省政府已經批準,至今沒有成立行政復議委員會、相對集中行政復議權的市,要加大工作力度,今年底前完成工作任務。各市(地)政府(行署)、省直各有關單位要加強對縣級政府成立行政復議委員會、相對集中行政復議權工作指導,今年底前每個市(地)至少要有一個縣級政府完成成立行政復議委員會、相對集中行政復議權工作,明年底前全面鋪開。
(二)市、縣政府及有關部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規定,配備、充實、調劑專職行政復議人員,保證行政復議人員的配置與工作任務相適應,堅決杜絕出現“有案無人辦”的問題。審理行政復議案件,至少要由2名以上行政復議人員參加。專職行政復議人員應當具備與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相適應的品行、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并取得相應資格。未取得行政復議資格人員不得從事行政復議辦案工作。行政復議人員資格由省政府法制辦通過考試確認。
(三)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規定落實行政復議經費。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行政復議活動所需經費,要列入本機關的行政經費,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二、健全行政復議與信訪、行政監察、行政訴訟銜接機制
(四)行政復議機構、信訪工作機構、行政監察機關和法院要理順行政復議、信訪、行政監察、行政訴訟之間的相互關系,在認真履行各自法定職責的同時,建立健全相互之間的協調和溝通工作機制,確保化解行政爭議依法有序進行。
(五)行政復議案件受理過程中,行政復議機構對于不屬于行政復議范圍的投訴事項,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依法向有權處理部門投訴解決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六)信訪人的申訴內容屬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行政監察受案范圍的事項,符合受理條件的,信訪工作機構應當告知信訪人向有管轄權的行政復議機構、法院、行政監察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或申訴。
行政復議機構、法院、行政監察機關發現當事人的投訴事項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及時向當事人提供不予受理的法律依據,由當事人按照有關規定向信訪工作機構或者有關部門投訴。
(七)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后,當事人不服,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符合受理條件的,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并公正審理。
(八)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后,當事人不服,不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在行政復議決定已經生效后,又向信訪工作機構或者有關部門進行信訪投訴的,信訪工作機構或者有關部門不予受理。
(九)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屬于行政復議前置的,法院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十)行政復議機構、信訪工作機構、行政監察機關和法院應當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共同研究解決重大行政爭議案件。
(十一)行政復議機構、信訪工作機構、行政監察機關和法院應當加強行政調解工作,對可以調解解決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信訪案件,要及時溝通,相互配合,最大限度地化解行政爭議,努力實現“定分止爭,案結事了”的目標。
(十二)行政復議機構、信訪工作機構、行政監察機關和法院應當加強內部情況交流,及時了解當前行政爭議的形勢和任務,結合各自的職責做好預防工作。
(十三)行政監察機關要加強對行政復議機構和信訪工作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情況的監督檢查,對不依法履行職責的,應當依法及時作出處理。
(十四)行政復議機構、信訪工作機構和法院在辦案中發現行政機關及其所屬人員違法,需要依法追究行政違法責任的,可以將案件材料移送給有管轄權的行政監察機關,接受移送材料的行政監察機關應當將處理情況告知移送單位。
三、嚴格落實行政復議決定,完善行政復議案件移送制度
(十五)行政機關要自覺履行行政復議決定、信訪處理意見和法院的生效判決。行政機關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或者經責令履行仍拒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由行政復議機構報請所在的本級政府領導批準,依法將有關材料轉送有關行政監察機關處理,行政監察機關將處理結果通報行政復議機構。信訪工作機構和法院對行政機關拒不執行信訪處理意見和法院生效判決的,依照《信訪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十六)要盡快建立行政復議案件移送制度。市、縣政府所屬的法制機構和行政監察機關要按照省政府法制辦的部署和本意見的要求,在今年底前建立本地區的行政復議案件移送制度,報本級政府批準后施行。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