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字[2015]25號
頒布時間:2015-05-30 00:00:00.000 發文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和省委八屆九次全會精神,積極推行政府法律顧問制度,保證法律顧問在制定重大行政決策、推進依法行政中發揮積極作用,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隊伍建設
2015年底前,縣級以上政府要按照省委八屆九次全會要求的標準,合理配備政府法律顧問專職工作人員,建立健全政府法制機構人員為主體、吸收專家和律師參加的政府法律顧問隊伍;縣級以上政府工作部門和鄉(鎮)政府要至少明確1名負責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的專職人員,聘請1名法律顧問。政府法制機構主要負責人擔任本級政府的首席政府法律顧問。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要根據工作需要,按照公開、公正、擇優的原則,聘請專家、律師協助法制機構或法制工作人員承擔法律顧問工作。聘請律師擔任政府法律顧問的,聘請單位應當與受聘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簽訂合同,明確工作范圍、工作方式、聘用期限、費用支付、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內容。縣級以上政府建立的政府法制專家咨詢委員會是政府法律顧問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要不斷完善,充分發揮其作用。建立省政府法制專家庫,完善從專家庫中選聘政府法律顧問機制。市、縣級政府可建立本級政府法制專家庫,也可利用省政府法制專家庫,實現法律資源共享。探索建立公職律師制度,優先安排公職律師從事政府法律顧問工作。
二、基本條件和權利義務
(一)基本條件。政府法律顧問要忠于憲法、遵紀守法,有良好的品行和職業操守,具備與履行職責相適應的專業素質。政府法律顧問專職人員要具有較深的法學理論和豐富的法律實務經驗,優先選用具有法律職業資格證的工作人員。擔任政府法律顧問的專家要在所從事的法學教學、法學研究等領域具有一定的專業影響力,且近3年未受過所在單位的處分;擔任政府法律顧問的律師要具有5年以上執業經驗,其本人和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在近3年內未受過司法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或律師協會的行業處分。
(二)權利義務。政府法律顧問享有獨立自主提出法律意見和建議,依照有關規定查閱相關資料,參與與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有關的調研活動,取得相應報酬等權利。政府法律顧問要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嚴格依據事實和法律提供法律咨詢和法律服務,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以及聘請單位認為不能對外公開的信息;不得擅自對外披露工作內容,不得利用工作中知悉的非公開信息謀取利益;不得以政府法律顧問名義從事與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無關或其他損害聘請單位合法權益的活動。政府法律顧問在提供法律服務時,認為本人與法律服務事項有利害關系或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辦理的,要主動申請回避。
三、服務范圍和工作方式
(一)服務范圍。政府法律顧問工作堅持以防范、控制法律風險為主,法律補救為輔,主要為下列事務提供法律服務:
1.參與政府立法和規范性文件審查;
2.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提出法律意見;
3.對以政府或部門名義簽訂的合同、協議以及其他法律事務文書進行審查;
4.代理行政復議、訴訟、仲裁、執行和其他非訴法律事務;
5.承擔領導干部學法和行政執法人員培訓的相關授課任務;
6.需政府法律顧問參與的其他涉法事務。
(二)工作方式。政府法律顧問工作主要由縣級以上政府法制機構及縣級以上政府工作部門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具體辦理,復雜疑難法律事務可組織聘請的政府法律顧問共同辦理。對聘請的政府法律顧問出具的法律意見,法制機構要匯總分析,提出傾向性意見,按程序上報。法制機構要根據聘請的政府法律顧問的專業特長,統籌安排其參與相關法律事務,可通過研討會、座談會、專題咨詢會等形式,征求其意見和建議。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縣級以上政府要加強對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的領導,及時協調解決政府法律顧問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將政府法律顧問工作開展情況納入依法行政考核范圍,加強監督、檢查和指導。縣級以上政府工作部門要將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納入年度工作計劃,定期向本級政府報告實施情況。
(二)落實責任。縣級以上政府法制機構負責本級政府的法律顧問工作,指導本級政府工作部門和下級政府的法律顧問工作;縣級以上政府工作部門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負責本部門的法律顧問工作。縣級以上政府相關部門要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政府法律顧問工作。
(三)健全制度。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要結合實際,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顧問信息通報、統計報告、檔案管理、績效考評等日常管理制度,明確工作規則,建立工作日志,記錄對法律事務的處理意見、辦理結果等情況。要定期對聘請的政府法律顧問的工作能力和工作實績進行考核,并將考核結果作為續聘的依據。要加強政府法律顧問專業培訓,不斷提高政府法律顧問隊伍的綜合素質和服務能力。
(四)強化保障。各級政府要將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對聘請的政府法律顧問,按照政府購買服務管理的相關要求支付報酬。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1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