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政發[2015]16號
頒布時間:2015-05-16 00:00:00.000 發文單位:山西省人民政府
為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11號,以下簡稱《決定》) 公布了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及保留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共226項,其中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94項,取消的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67項,取消的評比達標表彰項目10項,決定改為后置審批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21項,決定保留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34項。根據《決定》內容,我省需要落實和承接53項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其中相應取消行政審批項目9項,承接行政審批項目11項,取消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2項,改為后置審批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13項,決定保留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18項。
各地、各部門要認真做好國務院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落實和承接工作。對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實監管責任。對承接國務院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要認真做好承接工作,及時制定和公開行政審批流程圖,進一步優化審批程序,提高審批效率。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改為后置后,要規范實施改革后的工商登記和行政審批,建立信息互通和共享機制,做好改革的銜接工作,按照“誰負責審批、誰負責監管”與行業監管有機結合的要求,切實加強改革后的監督管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和省政府決定保留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外,其他事項一律不得作為工商登記前置審批。
附件:
1.省政府落實和承接國發[2015]11號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2.省政府落實和承接國發[2015]11號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3.省政府落實和承接國發[2015]11號取消的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目錄
4.省政府落實和承接國發[2015]11號改為后置審批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
5.省政府落實和承接國發[2015]11號決定保留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15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