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府[2015]33號
頒布時間:2015-06-23 00:00:00.000 發文單位:重慶市人民政府
你縣《關于報請審批〈重慶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縣洪安歷史文化名鎮保護規劃〉的請示》(秀山府文[2015]11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一、原則同意《重慶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縣洪安歷史文化名鎮保護規劃》(以下簡稱《保護規劃》)。
二、規劃范圍:洪安鎮總體規劃中所確定的規劃范圍,東至清水江沿線,南至渝黔邊境及319國道,西至兩岔河水庫,北至貴塘村,總面積約627.06公頃。
三、規劃目標:通過規劃,完善基礎設施,優化人居環境,復興商賈活動,傳承花燈等特色傳統手工藝;保護名鎮的山水環境和城鎮空間格局,健全旅游服務設施,將其納入大武陵旅游體系之中,以旅游帶動文化保護,將洪安鎮建設成為以苗族、土家族文化和邊城文化、紅色文化為主要特色,可供居住、觀光、休閑及文化藝術體驗的少數民族經濟貿易型口岸城鎮,秀山縣重要的歷史文化展示窗口,實現洪安鎮的可持續發展。
四、保護區劃分及控制要求
洪安鎮保護區分為重點保護區、建設控制區及環境協調區。
(一)重點保護區范圍及保護控制要求。
重點保護區范圍:東以洪安老街東側文物保護單位和歷史建筑邊界控制線為界,南至G319國道,西至洪安河,北至三不管島、洪安碼頭,總面積約4.48公頃。
保護控制要求:在名鎮重點保護區范圍內,除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外,不得進行新建、擴建活動。確需新建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筑高度應控制在9米以下,該區域內不得新建任何住宅。對近年來新建的不符合傳統風貌的建筑物或構筑物,必須改造、搬遷或拆除。
保護洪安鎮傳統街巷整體空間格局和尺度(包括街巷、河道),保護構成歷史風貌的各個要素(包括建筑、語錄塔、碼頭、堡坎、樹木等),以及具有地方特色的人文景觀和民俗風情。
(二)建設控制區范圍及保護控制要求。
建設控制區范圍:重點保護區以外,東以洪渡路東側街區為界,南以G319國道為界,西以峨洪橋為界,北以清水江為界,總面積約36.58公頃。
保護控制要求:在建設控制區開展建設活動應當符合保護規劃的要求,不得損害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不得對其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構成破壞性影響。延續重點保護區內的街巷空間尺度和肌理。
對與洪安鎮傳統風貌不協調的新建建筑進行外觀改造;保護山體原有植被、山體形態和清水江、洪安河沿岸的自然生態環境;建筑采用地方民族建筑形式,運用傳統特色或經提煉的本地傳統建筑符號;主要新建建筑高度控制在12米以下,建筑風貌和體量須與重點保護區傳統風貌相協調。
(三)環境協調區范圍及規劃控制要求。
環境協調區范圍:重點保護區和建設控制區以外,洪安鎮總體規劃范圍內,總面積約586公頃。
規劃控制要求:環境協調區的建設應注重維護自然風貌,留出主要景觀視廊,保護自然生態環境。
建筑風貌應與重點保護區、建設控制區相協調,建筑不得破壞山體的自然輪廓線,且不遮擋主要的城市景觀視線通廊,同時要露出一定面積的山體綠化作為生態背景,使山、水、城交融一體,相得益彰。應嚴格控制建筑的高度,建筑體量宜小不宜大。
結合名鎮開發建設,規劃建設商務商貿、居住、旅游接待、創意文化產業、休閑公園等配套功能設施。統一規劃基礎設施,同步建設實施。
五、你縣要加強規劃控制,將《保護規劃》納入城市、鎮總體規劃,使各項規定和要求得到落實;要根據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制定保護管理措施,推動《保護規劃》實施。
六、《保護規劃》一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若需調整,須按規定程序報批。
重慶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