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財行[2015]114號
頒布時間:2015-12-31 00:00:00.000 發文單位:河北省財政廳
為貫徹落實《河北省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實施細則》和《河北省省級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關于標準應適時調整的規定,進一步規范和加強省級黨政機關差旅費管理,提高差旅住宿費標準的科學性、有效性,綜合考慮近兩年全國各地區賓館(飯店)住宿費價格變動、實際工作需要、淡旺季等因素,參照《財政部關于調整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住宿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行[2015]497號)精神,經報省政府同意,自2016年1月1日起調整《河北省省級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規定的差旅住宿費標準,并對省內除石家莊(省會城市)外的其他10個設區市的差旅住宿費標準進行了細化。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到北京、上海等11個城市省級干部住宿費標準、7個城市廳局級干部住宿費標準和33個城市處級及以下干部住宿費標準,制定我省除石家莊市以外的設區市差旅住宿費標準。具體標準見附件。
二、拉薩、西寧、哈爾濱、海口、大連、青島、秦皇島、承德、張家口等9個城市,受地理、氣候等自然條件限制和季節性熱點影響較大,試行差旅住宿費淡旺季標準。旺季期間及上浮后標準見附件。
三、調整后的差旅住宿費標準是省級機關工作人員到各省會城市、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省內設區市出差的住宿費上限標準,各類人員應當堅持勤儉節約原則,根據職級對應的住宿費標準自行選擇賓館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額標準內據實報銷。
省級機關工作人員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出差執行當地財政部門制定的差旅住宿費標準。各地、州、市(縣)差旅住宿費標準未制定公布前,可暫按其省會城市住宿費標準執行。
四、各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差旅費制度和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有關規定,加強出差審批管理,從嚴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嚴格差旅費預算管理和報銷審核,控制差旅費支出規模。對違反差旅費管理規定的行為,有關部門應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河北省財政廳
2015年12月31日